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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例入选!

浙江检察 杭州检察 2024-03-18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0件。杭州检察机关办理的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入选。

目录


1、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2、象山某食品公司与常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3、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4、绍兴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祝某某与张某某、湖州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6、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7、兰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制药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


8、黄某萍与朱某、颜某、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9、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10、崔某、刘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先来看杭州这例:


案例一

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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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于2017年租赁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分公司)总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的房屋开设健身房,租赁期至2024年8月。2021年3月起,健身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10月停止经营。2021年11月,健身公司消费者代表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预先充值的健身服务费,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2月,法院向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健身公司存放于广场分公司营业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并要求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2022年3月,广场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健身公司的租赁关系并赔偿损失。两案均未判决。财产保全后,广场分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法院答复不适宜变更场地。2022年5月,广场分公司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开展调查,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健身器材保管地点位于广场分公司主营业场地内,占地1000余平方米,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就场地变更是否存在障碍、搬移过程是否会造成器材价值贬损等消费者关切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与广场分公司、消费者代表等反复沟通研究,督促广场分公司完善替代方案,并实地查验替代保管场地。2022年5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原查封,根据广场分公司提供的新保管场地重新办理查封手续。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同年7月依法变更查封财产保管场地和查封期限。


【典型意义】


本案健身公司停止经营导致消费者、广场分公司利益均遭受损失。广场分公司对于财产保全负有协助保管义务,但长期以其主营业场地保管,影响企业经营,也不符合经济原则。检察机关认真调查,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与法院协调配合,在确保财产保全效果的前提下,灵活变更协助保管地点,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盘活资产,以能动履职助力营造最优营商司法环境。


其他案例如下:


案例二

象山某食品公司与常某某等人

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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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象山某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厂房及设备即将被拍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员工常某某、钟某某等13人串通,伪造工资欠条、劳动合同等,虚增劳动或劳务报酬共计126万余元。2017年12月,常某某、钟某某等12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23.73万元;张某某(已过退休年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劳务报酬19.1万元。劳动仲裁委、法院支持了常某某等人请求。此后,常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公司破产并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报债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排查发现线索后开展调查,通过核实该公司日常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走访了解行业薪资现状、询问涉案人员等,查明虚增劳动报酬虚假诉讼事实。2022年1月,该院分别向劳动仲裁委、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就相关判决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法院抗诉。2022年4月,劳动仲裁委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裁定终结劳动仲裁案执行,并启动再审对张某某与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予以改判。常某某、钟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并与法院、公安局、劳动仲裁委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和制裁涉劳动争议类虚假仲裁的协作意见》,加大劳动争议类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典型意义】


本案是阻断企业通过虚假仲裁或诉讼方式逃废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债权不受侵害,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典型案例。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串通,利用劳动债权优先保护规则,通过虚假劳动仲裁或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依职权启动监督,并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刑民联动打击“假官司”、保护“真债权”,打造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印刷

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生效

裁判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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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向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购买电解铝产品,2017年2月至6月,材料公司通过姜某承包的上海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陆续发货。物资公司共计购买电解铝产品28万余元,但仅承认收到少部分货物,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2018年5月,材料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物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万余元。诉讼中,物资公司否认收到全部货物,而快递公司的快递签收联仅保留半年又无物流电子数据,材料公司提交的快递面单无签收记录,只能证明材料公司将货物交由姜某通过快递方式发出,无法证明物资公司收到货物及收到的数量,法院据此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自认的欠付货款2.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之后,材料公司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姜某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判决支持。材料公司申请执行,快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姜某被执行6000余元后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姜某不服上述两案判决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查明物资公司已收到材料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送的货物,物资公司对货物签收情况作了虚假陈述,于2021年4月31日就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改判物资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15.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23年3月,检察机关另就材料公司与快递公司、姜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办案中走访相关企业,引导企业建立定期结算和售后反馈、物流记录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失信行为不仅侵害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也易引发连锁纷争,扰乱市场秩序,浪费社会资源。本案物资公司隐瞒收货事实,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脱责,致守约方接连陷于诉累,权益受损。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通过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让失信者担责,守信者前行,构建诚信公正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还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司管理不规范问题,引导企业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助力企业管理规范化、智慧化,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绍兴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

监督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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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杭州某版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权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帮助取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为名,诱导绍兴柯桥某纺织品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并非其独创的纺织花样交由该公司申请著作权注册,并委托该公司进行后续“维权”诉讼。该公司替经营户编写花样创作思路、说明,并将创作日期提前一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帮助代理注册花样图案著作权。之后,该公司在纺织品市场寻找使用相同或类似花样的其他经营户,以侵犯花样图案著作权为由,要求停止销售相关花样布匹并予以赔偿,索赔不成即提起民事诉讼,相关经营户或败诉或无奈接受调解。该公司共向200多位经营户索赔300余次,合计敛财340万余元,相关所得均被该公司占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两级检察院构建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对该地区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系统检索分析,并借助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研发的纺织品花样“AI智审系统”对案涉相关花样进行独创性比对,发现并查实版权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花样著作权诈骗敛财的事实。检察机关依职权向法院提出抗诉12件、再审检察建议50件。法院经再审撤销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审原告处以罚款。版权公司4名主犯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共同退赔各被害人损失340万余元。检察机关通过拍摄宣传片、专题培训等方式,以案说法对市场经营户开展宣传;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联合出台《防范和打击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工作方案》,共同加大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创新,而捏造事实恶意“维权”,违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本意,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作为国际纺织之都,全球近四分之一纺织产品在绍兴柯桥交易,本案版权公司恶意注册花样著作权,进行职业化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妨碍行业健康发展。绍兴市、柯桥区两级检察院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作用,能动履职、依法监督,斩断知识产权恶意虚假诉讼灰色“产业链”,净化市场不正当竞争风气,构建平等、诚信、公正、透明市场规则,给市场经营户吃下“定心丸”,有效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检察机关还以此案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市场经营户树立法治思维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意识;与法院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护航员作用,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五

祝某某与张某某、湖州某快递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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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祝某某持有湖州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100%股权,2012年6月祝某某将公司90%股权作价700万元转让给张某某等人,并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公司。股权转让后快递公司由张某某经营,期间张某某以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款项收入及支出,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股东、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后祝某某与张某某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矛盾。2018年1月8日,祝某某起诉快递公司、张某某等人,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日祝某某还提起股权转让之诉,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共同出资协议,判令张某某等人返还祝某某出资款。该两案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祝某某的诉请均未得到法院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外,祝某某与张某某等相互提起侵害公司利益、公司解散等民事诉讼6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调查,发现本案快递公司股东间因经营管理权矛盾,已引发8起民事诉讼,法院前后审理审查18次,公司及股东涉诉7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濒临破产解散。检察机关对双方涉诉案件法律关系全面梳理,邀请相关案件的承办法官、代理律师共同参与,多次召开碰头会讨论,引入分期履行和担保履行,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祝某某将所持的公司其余股份全部转让张某某,张某某支付祝某某140万元,双方纠纷全部了结。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对2件申请监督案件作终结审查处理,在诉的2件案件当事人分别撤回起诉、达成调解,其他4件裁判生效案件不再申请再审或申请监督。


【典型意义】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股权纠纷直接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本案快递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深、诉讼多、积怨久,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没有拘泥于个案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秉持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理念,主动查找梳理系列案件信息,整体把握纠纷本质,找准矛盾症结点,通过法检律联合协作,引导各方当事人妥善、彻底解决争议,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当事人现有及潜在纠纷均得以化解,企业经营管理权平稳过渡,生产经营全面回归正轨。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列矛盾纠纷的解决,节约了企业诉讼成本,助力企业轻装上阵,精准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案例六

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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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嘉善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平、许某峰夫妇因投资失败,公司和个人多处欠债,其中装饰公司在嘉善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抵押贷款850万元,抵押标的为该公司土地、厂房。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张某平、许某峰与刘某串通签订虚假《租赁协议》:装饰公司将土地、厂房租给刘某,租金1000万元,租期15年。同时,几人伪造1000万元租金支付的银行流水。此后许某峰、刘某与商业银行经理协商,许某峰将其控制的其他公司500万元无抵押贷款平移至装饰公司变为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同意案涉土地、厂房带租拍卖。


2016年6月,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装饰公司、许某峰等人归还该两笔贷款1350万元本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拍卖装饰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外人刘某以对装饰公司抵押资产享有租赁权并已付清租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租赁在抵押之后,依法裁定涤除刘某的租赁权。2016年11月,许某峰、刘某同意全额清偿商业银行1350万元抵押贷款及利息并在该行预先存入650万元质押存单,商业银行遂向法院出具同意带租拍卖函。2016年12月法院对装饰公司土地、厂房带租拍卖,装饰公司关系人刘某、许某峰的堂弟许某跃参与竞拍,最终许某跃以728万元低价拍得。拍下的资产仍由许某峰以另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名义实际经营。因拍卖成交价尚不足以清偿装饰公司抵押优先债权,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债权2000余万元未能清偿。2021年8月,案涉土地、厂房被征迁,征迁补偿款3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后,成立专班开展调查,全面梳理相关公司人员关系、查询分析资金流向、与公安机关协同询问当事人等,查明张某平、许某峰、刘某、许某跃等人恶意串通,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通过司法拍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22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提供案涉土地厂房征迁补偿等执行财产线索。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征迁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装饰公司支付剩余搬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用于该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分配,并及时恢复相关案件执行。2022年12月,张某平、许某峰、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法检关于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通过在司法拍卖中设置障碍达到恶意逃废债的目的,违背公平有序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查明事实真相,监督推动法院规范执行,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让违法作假者付出代价,引导形成尊重司法裁判、遵守司法秩序、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检察机关还与法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网拍程序,凝聚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合力。



案例七

兰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制药

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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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兰溪市某置业公司投资开发一宗房地产项目,项目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共预售367户,预售资金1.85亿元。因经营不善、资金断流,项目此后陷于停滞,房屋也一直逾期未交付。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该置业公司因拖欠建设费用、营销费用等被浙江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起诉,涉及案件21件,法院判决其归还本金及利息9562万元。期间,部分房产销售资金被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个人账户。法院采取划扣银行存款、冻结账户等执行措施后,仅执行到位72万元,部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查明公司资金被转移事实。2022年6月,检察机关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积极采取执行措施。检察机关继续跟进,与法院沟通协调,督促蔡某将所转移的房产销售资金用于楼盘建设,并因案施策促进调解,最终促成其中13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检察机关综合研判涉案公司负债情况、项目进度、交房期限等,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书面报告;针对企业反映的交房延期导致项目税费挤占复工资金等问题,与住建部门等举行专题会议研究,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检察机关还引导企业建立股东监管、外部审计、定时盘点制度,保证资金链的安全。2023年2月,延期长达3年多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月房屋逐步开始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房地产项目涉及业主、相关企业多,资金数量大,项目陷于困顿,不仅拖累企业自身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公司资金走向,会同法院在督促企业加快楼盘建设的同时,积极促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与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企业争取政策支持,助力企业重获生机,最终促使延期多年的楼房建成交付,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及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八

黄某萍与朱某、颜某、舒某民间

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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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上半年,朱某陆续向徐某借款1049万元,后无力偿还。为骗取担保转嫁债务,徐某与朱某、黄某坚串通,由朱某向黄某坚姐姐黄某萍出具一张金额1200万元的借条,骗取其合作伙伴江西企业主颜某、舒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徐某指示朱某在借条上私自手写“120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用于归还朱某尚欠徐某的借款”,指示黄某坚通过资金循环转账方式制造相应的款项交付记录。2015年11月2日,徐某指使黄某萍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归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颜某、舒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主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归还黄某萍借款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颜某、舒某就未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朱某、颜某、舒某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采取查扣冻等执行措施。颜某、舒某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向江西省某县公安局报案,但一直未能刑事立案,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借条形成过程、债务组成、还款争议等核心问题开展调查,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并赴江西与当地公安机关协作调取证据,查明本案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事实。2019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积极对接执行程序,协调法院先行解封扣押车辆等。2020年6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2021年8月13日,徐某、朱某、黄某坚以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某萍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并处罚金共计29万元。


【典型意义】


担保对于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虚构债务骗取担保严重侵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甚而危及担保企业资金链,影响经济安全。本案担保人为中小企业主,企业生产经营因虚假债务担保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民事监督和刑事打击并用,查实虚假诉讼,帮助企业主卸下巨额债务,有力惩治虚假诉讼歪风邪气。本案借贷当事人、担保人分属不同省份,权利救济困难较大,检察机关用好跨省司法协作、政法联合整治虚假诉讼协同机制,有效破解跨区域办案取证难题,实现不同省域经济主体平等保护。



案例九

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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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浙江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庆元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房产公司将其所有的项目份额及相关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实业公司。2007年,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承包该项目外墙工程,2008年工程验收通过,但装潢公司未收到工程款。2015年8月,装潢公司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返还质保金20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


2017年3月,装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的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2019年7月,实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执行。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青田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470万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此后案涉地块被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2019年12月24日,置业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2019年12月11日,装潢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许可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向法院领回保证金。装潢公司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实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因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故维持二审判决。装潢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权属已发生变更,客观上无法继续执行该标的,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但装潢公司确实存在实体权益受损的情况,有必要通过检察和解工作,促进纠纷彻底解决。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检法成立专项攻坚小组,反复研究制定和解方案,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2022年11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置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164万元,装潢公司放弃对该执行案件其他一切请求权利。装潢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检察和解助力民营企业解难纾困的典型案例。案涉纠纷已达十余年、历经十次法律程序,案涉四家民营企业长期陷入诉累,均深受困扰,如简单机械处理,装潢公司继续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既增加诉讼成本,也存在不确定因素,并可能进一步激化各方矛盾,影响各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观念,针对企业的“痛点”,服务前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检法协作,同向发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解决了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服务。



案例十

崔某、刘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

纠纷支持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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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吉林某建设公司承建浙江某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某一体化项目安装工程和综合利用项目建安工程,其控股的吉林某劳务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崔某、刘某某等10个班组515名农民工受派遣在上述工程进行劳务施工。2022年2月起,因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不能按时取得工程进度款,吉林某建设公司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协调处理,吉林某建设公司、吉林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劳务报酬349万余元,截至2022年9月仍有1400余万元未支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2月,岱山县人社局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研判后决定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两级院组成办案组赴工程施工地岱山县某派出所逐一核查农民工进岛记录,到相关企业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合同日工资、出勤天数、应付及已付工资额,查明欠付劳动报酬准确人数及款项数额。在此基础上向有起诉意愿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推选诉讼代表人、委托法援律师,并与两级人社局、法院等举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先予执行等方案。经多方协调推进,建设单位于2023年1月将2600余万元工程进度款陆续汇至吉林某建设公司农民工专户,该公司及时将之前所欠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劳动报酬共计3000余万元分发给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彻底解决,检察机关作终结审查结案处理。


【典型意义】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健康用工秩序,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劳动报酬纠纷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数额巨大,经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支持起诉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支撑。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与党委政府及法院、人社局等紧密配合,助推建设方统筹资金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从源头上解决纠纷,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诉前和解,避免提起民事诉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保障了重大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本案的妥善解决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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