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炼成记
“坚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推动办案与监督深度融合”
“要善于挖掘案件的独特性,案例培育就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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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教导团”第三周周课在钱塘江畔线下线上同步开讲。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胡宇翔以《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解读及办案体会》为题,从案例承办人的角度对4月4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为全市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干警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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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教检察官
胡宇翔通过深入剖析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提出检察机关应找准办案切口,围绕三个方面推动社会治理,指出调查核实三个事项、四种方法,讲述案例编写六个要点,呈现了一堂干货满满的案例解读课。课程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四个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条分缕析的解读;第二部分从案件办理的启示入手,解答如何通过办案推动社会治理,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目标和路径;第三部分从案件的时效性、独特性、增加附加值等方面讲述如何编写案例。同时,提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有“见微知著”的监督思维、跳出检察看全局的责任意识、加倍付出求极致的工作态度、孜孜不倦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善于把握一体化办案优势,以“一体化”实现办案力量“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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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互动环节
范乾帅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该案已经形成足够的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足以进行法律监督?
答疑:信赖利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同样适用。一般来说,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被撤销,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其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作出对应的举措,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但信赖利益的产生情况较为复杂,在个案办理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相关证据来判断,可以结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利益受损害程度综合判断。
杨先星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余杭组团检察室副主任
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如何做好案例编写、宣传调研、反哺办案等后半篇文章?
解惑:无论是办好案件、写好案例,还是做好宣传调研等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学习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往往案例的正文、宣传、解读都同步发布,对指导我们办案有很大帮助。案例编写方面,要内容层次分明,案件独特鲜明,明确涉及的所有法条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密切关系民生的案件,积极做好调研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关切,才能真正获得群众内心的认可,取得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成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陈晓麒在课程总结中指出,办理案件不仅要各个细节了然于心、成竹在胸,更要下苦功夫、花大力气以文字的形式提炼、打造精品案例,树立全局意识、长远眼光,积极推广、实现案例的价值。以求极致的执着追求,多学多思多实践,把所思所学转化为行动上的指明灯,以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现代化。
传送门
供稿 | 第七检察部
摄影 | 贾旭源
编辑 | 方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