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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第二十条》,检察官直播如何“做好人”

萧山检察 杭州检察
2024-10-22


今年春节,张艺谋电影新作《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引发了社会大众对“正当防卫”的广泛讨论。2月28日下午,文明萧山“好事发声”直播间以“敢于去做好人”为主题,邀请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王琳与网友一起畅谈“做好人”那些事。






法律,

为正当防卫“撑腰”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第九检察部主任

王琳

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我想还是有很多人愿意“站出来”的,但是看多了一些案例,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有这方面的顾虑。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出于种种考虑没有上前救人,是否犯法?

见义勇为者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所以不救人也不违法,不会受到法律的谴责,但去救人传递的一定是正向能量,能够推动社会和谐友善发展。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友爱社会的积极因素。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表现形式。论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勇应当在好的社会环境里被培育。但是,如果是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法定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不予救援的,则可能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有一位名为“农夫山泉”的网友在直播页面为我们提问,如果上前救人却失败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记得曾经看过一个科普,说在进行心肺复苏的时候是非常容易把被救者的肋骨压断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施救者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的人没有法定义务,所以救人失败当然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你说的情况,在真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一个案例。2017年9月,沈阳一家药店店主孙某,为一名晕倒在店内的女士戚某做心肺复苏,压断了多根肋骨,事后戚某将孙某告上法院请求住院费用和伤残赔偿,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孙某的救助行为是为了对受助人脱离险境,这种善意之举应当予以肯定而不是苛责。

那么我们在救人的同时,该如何避免产生法律责任?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去帮助他们,不用担心承担民事责任,但实施紧急救助的时候,还是应该注意救援的方式方法,尽量给自己和他人减少伤害。


另外刑法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就是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发现有人用拳头殴打受害人,你上去救人直接就用刀刺侵害人的要害部位,侵害人死亡了,这个可能就超出必要限度了,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就在上周末 “宾利打人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事件中劝架车主孙律师在采访中提到“你施暴的时候为所欲为觉得自己‘强大’,面对法律制裁的时候才知道自己有多‘弱小’。”这也呼应了“法律保护弱者和被侵害者”我想请问一下王检察官,法律除了保护弱者和被侵害者,是否有一些条例是来保护好人,让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

这位孙律师和顾大哥一样,很勇敢,也很有正义感。我也从新闻上看到,孙律师提到自己心里有点害怕,但是没多想就下车阻止对方继续殴打。我想,任何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点害怕,特别是对方手里还拿着刀。这个世界上总是存在着强者和弱者,但强者不能凭借地位或者身体上的优势欺负弱者。法律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强弱对比,但法律必须担当起辅助弱者的责任,弱者相对于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个案件中,假设孙律师在制止对方行凶时造成对方伤亡的,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会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相反如果自身受到了伤害,则行凶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救助对象也应该予以补偿,此外还可以依据省市规定,获得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奖励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可以简单分类介绍一下。


第一,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敢于制止不法侵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的不法侵害应当是正在进行的,他人遇到的危险是紧迫的,这时你去救人才有正当性,否则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你去打击坏人,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刑法20条第3款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或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特定情形下,见义勇为者制止他人侵害的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体现了法律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防卫权。另外《民法典》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律让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有补偿。民法典18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2022年河南省林州市有一个案例,郝某某看见邻居牛某某店铺着火,在帮助灭火的过程中脚部小指骨折,后向牛某某主张赔偿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牛某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向勇于出手的郝某某支付4000元。


第三,法律让见义勇为者勇于出手不用顾虑承担责任。民法典184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海有这样一个案例,七旬的秦老太在地铁扶梯上未站稳,向后摔倒,魏先生好心上前搀扶,秦老太借力起身结果其和魏先生都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摔伤骨折。张女士起诉秦老太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和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但法院认为由秦老太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判决中,魏先生是为了帮助秦老太脱离持续在运行扶梯上的危险境地,他的行为值得肯定,平凡英雄需要得到社会的鼓励。


第四,法律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善意。《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相关配套规定都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和经费保障有具体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伤亡抚恤、基本生活、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受教育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保障规定。从方方面面告诉大家:见义勇为者,可以流血,不能流泪。

《第二十条》里一开始检察官就提到了司法救助,请问什么是司法救助,怎样才能申请司法救助呢?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方式。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可能符合条件,想提交申请,可以准备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向我们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域检察e站提交或者咨询。

很多人看完电影以后对检察官都产生了敬意,甚至有网友说要去报考检察院,他们感受到了“改变的力量”。有一位名为“好人一生平安”的网友在直播页面向我们提问,“改判是否真的那么难,一个案件是否能对司法产生影响?”

一个影响力的案件的确可以推动社会法治向前迈进一大步。但是这需要社会民众、舆论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作为电影案例原型之一的是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车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差点碰撞,两人发生争执。后刘海龙突然下车追打于海明,后回到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持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过程中砍刀脱落,于海明抢到刀后捅刺刘海龙5刀,持续7秒,后追赶砍两刀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有两处挫伤。案发次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最高检亲自指导,召开多次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论证会议。9月1日,昆山公安、检察均对案件进行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案例发生之初,也有很多声音称于海明的后面几刀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所以争议性很大。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了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再次声明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此后,关于正当防卫的判例也开始多了起来,这个正当防卫的条款也被“激活”了。也受到了社会民众的欢迎,恰恰证明了法律的权威正是来自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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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顾丨超干货!关于如何“做好人”,听检察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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