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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全省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杭州检察
2024-10-22




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法治守护半边天 携手建功新时代”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浙江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杭州2例入选!

据悉,此次活动共发布8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领域,突出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性问题。





目录


1.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增诉漏罪 全程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张某某虐待、强制猥亵、强奸案


2.检妇同行 赋能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综合治理——樊某某强奸案


3.全面能动履职 实现困境未成年女性综合司法保护——潘某某强奸案


4.督促监护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助力涉罪未成年女性回归人生正轨——韩某某遗弃案


5.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6.能动履职化解妇女维权难问题 数据赋能推动类案社会治理——陈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7.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8.异地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支持起诉提升救助质效——毛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杭州检察入选部分


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增诉漏罪

全程守护妇女合法权益

——张某某虐待、强制猥亵、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陆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采用谩骂、体罚、殴打等手段摧残陆某某的身体和精神,致使其受伤住院,并一直生活在对张某某的恐惧中。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张某某还对其继女小玉(陆某某亲生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并到小玉就读学校进行骚扰,使其精神遭受极大创伤,严重影响学习生活。2020年7月28日,在小玉大学暑假期间,张某某以照料小玉为由,将其从台州带至杭州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晚,张某某欲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小玉用水果刀捅刺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察微析疑,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通过证据梳理审查和询问,查实当晚张某某对小玉实施性侵,小玉捅刺张某某的行为是发生在性侵过程中,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公安机关遂撤销张某某被伤害案。


(二)引导侦查,挖掘多项遗漏犯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报请批准逮捕。临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小玉未成年时便遭受张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根据案发时张某某裸体状态和小玉激烈反应等,进一步发现张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针对陆某某曾一度否认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这一反常现象,临安区检察院推断陆某某可能存在被张某某虐待控制的情况。在批准逮捕张某某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阶段,临安区检察院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链条,最终对张某某增加指控强奸罪、虐待罪。


(三)能动履职,准确认定虐待罪的公诉条件。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陆某某长期遭受张某某家暴的事实,张某某涉嫌虐待罪。然而,虐待罪系《刑法》规定的自诉罪名,陆某某又因长期遭受身体虐待和精神控制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符合刑法关于虐待罪“无法告诉的”情形,依法应当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临安区检察院通过强化与妇联等多部门联动,为陆某某提供心理辅导,在陆某某明确表达有追诉张某某的意愿,但亲自告诉存在心理障碍的情况下,经陆某某主动申请,临安区检察院追加虐待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一并提起公诉。2021年9月24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虐待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已生效执行。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同向发力、及时跟进监督。对于存在事实疑点的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同时,跟踪监督,与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摒弃“一捕了之”,实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案,补充强化证据链条,追加漏罪和犯罪事实等,做到全面、准确追诉犯罪。


(二)依法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行使,惩治不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侵害行为,注重行为不法性和后果严重性,正确判断正当防卫的成立前提,针对防卫人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立足具体案发情境,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与防卫时机、反击方式、损害后果等要素,全面客观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正当性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三)准确认定虐待罪的公诉条件并案起诉,强化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于被害人无能力提起自诉的虐待案件,应重点审查虐待方式、伤势、时间跨度、精神状态等,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同案自诉的虐待犯罪与性侵犯罪具有紧密关联性,分案处理不利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造成被害人权益无法有效保障的困局,由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公诉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推进被害人权益保护,传递温情、织密守护之网。通过开展心理疏导,依职权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尽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探索支持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安心工作,重新回归社会。深化与法院、工会、妇联等跨部门联动,协同构建妇女儿童权益综合保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机制,合力当好妇女儿童权益守护的“娘家人”。




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王某某入职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2021年8月,王某某因怀孕生产申请产假,并由某传媒公司每月支付其2400元工资。2022年1月,王某某在产假内应公司要求提前返岗。期间,某传媒公司以王某某所在工作团队发生编辑事故为由,对作为主管的王某某罚款603.54元。该公司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安排其年休假,亦未补偿年休假工资;同时在产假后对其调岗降薪、不安排具体工作。同年7月7日,王某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交涉无果,王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12月8日,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传媒公司支付拖欠王某某工资4027.86元、向王某某返还罚款603.54元;驳回王某某其余仲裁请求。王某某对裁决不服,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2月14日,王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桐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王某某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某作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维权能力较弱,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桐庐县检察院深入涉案公司走访调研,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并会同县法院、县人社局联合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传媒公司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同时,桐庐县检察院了解到前述王某某的情况并非个例,遂将上述线索移送县妇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做好监督维权“后半篇文章”。县妇联、县人社局联合开展行政检查,对该公司负责人提醒谈话。县总工会督促该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条款。后县妇联又向桐庐县检察移送多个企业用工招聘信息中限定招录男性岗位的线索。为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检察机关在前期调查基础上,邀请县人社局、县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律师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在听取各方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县人社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检察建议,并对县域内300余家规模用工企业开展“用工体检”,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用工意识,推动企业在制度机制上全面落实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典型意义】


(一)聚焦特殊群体“小切口”,守护依法维权“大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激励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发挥妇女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妇女身心健康、高质量就业和家庭幸福,然而职业女性特别是“三期”妇女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未结束便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后又对其调岗降薪、不安排具体工作、罚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锚定在职场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及时回应申请诉求,通过支持起诉为女职工依法维权助力“撑腰”。


(二)强化综合履职“全链条”,突出检察机关法定职能的全面履职能动履职。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运用“支持起诉+联合调解”工作模式,推动妇女权益得到充分、及时保护,实现案结事了。同时紧盯案件背后的普遍共性问题和制度机制问题,深化内部联动,打好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组合拳”。


(三)推动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全方位”,织密妇女权益保障“法治网”。加强外部协作,协同妇联、人社、总工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市场依法用工监管和企业建章立制的“后半篇文章”,筑牢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法治网”,营造维护妇女权益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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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方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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