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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机关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推进会在杭州拱墅召开

拱墅检察 杭州检察
2024-10-23



为专题研讨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与推进工作,进一步凝聚理论实务共识,4月29日,浙江省检察机关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推进会在杭州市拱墅区召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东林出席会议并作主旨讲话。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程曙明主持会议。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试点市、县检察院负责人以及试点单位合作研究专家教授参加。


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成为新时代基层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枫桥经验”作为从基层社会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为高质效推进轻罪治理提供理念引领和经验指导。为此,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东林作主旨讲话

要充分认识加强轻罪治理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加强轻罪治理是法治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正确认识刑法的谦抑性与检察履职的主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感受,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轻罪治理是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健全轻罪治理路径,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轻罪治理是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制度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强化检察诉前主导作用、落实全流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延伸职能,在促进社会治理、引领法治意识、促进法治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推进轻罪治理实践中具有先行优势。浙江省委、省委政法委高度重视轻罪治理探索,已将“推进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改革”纳入民主法制领域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4年工作计划。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在理念上强化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数字时代协同共治等先进理念引领,在制度创新上,完善与轻罪案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和程序体系,在治理效果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定分止争、促进治理的职能作用,轻罪治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要积极适应犯罪治理形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轻罪治理,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强化检察担当;在推进轻罪治理上开展高起点、宽领域、深层次的关联性改革,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贡献浙江经验。


要深化构建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理论实践探索,提升轻罪治理成效更好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要义,始终坚持党对轻罪治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数字赋能,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治罪和治理能力;坚持专群结合、社会协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构建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三横九纵”基本格局,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进一步完善轻罪案件类案证据审查机制、轻罪案件监督机制、繁简分流机制,着力实现轻罪案件办理“减负不减质”;构建轻罪案件依法从宽体系,明确轻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罪治理的支撑作用,健全完善轻罪案件非刑罚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轻罪治罪结构;探索轻罪案件综合治理体系,完善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轻罪案件数字治理机制、探索轻罪治理指标评价体系,打造枫桥式基层治理、数字治理、系统治理样板。坚持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相结合、个案办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试点创新与打造标志性成果相结合,在积极构建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轻罪治理模式上进行先行探索形成理论研究成果,以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及时总结、转化成功试点经验,统筹推进轻罪治理专业化、制度化、体系化建设,形成高质量标志性成果。

 浙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程曙明主持会议并作总结

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推进枫桥式轻罪治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检、省委、政法委和省检察院的部署上来,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积极融入“枫桥经验”工作体系,努力探索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浙江实践。要推进机制建设,着重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同时完善试点激励机制、试点评价与退出机制等各项配套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可转化。要把握关键举措,坚持将轻罪治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理论先行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坚持试点探索与检察履职相结合,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努力打造一批高质量的标志性成果。



会议通报了轻罪治理试点工作情况及试点单位名单。据介绍,金华市检察院、舟山市检察院、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余姚市检察院、瑞安市检察院、安吉县检察院、嘉善县检察院、诸暨市检察院、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临海市检察院、温岭市检察院、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缙云县检察院被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每个试点单位都有一名高校专家教授定点指导,共同参与试点工作。会上,部分试点单位和合作研究专家教授作交流发言。


金华市检察院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

余姚市检察院

瑞安市检察院

安吉县检察院

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

部分试点院单位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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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邓子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任副秘书长

梁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高铭暄学术馆副馆长

揭萍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部分合作研究专家教授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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