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发上月工资,一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
“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冲上热搜
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
据南都记者了解
被起诉的公司为深圳一设备公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跟大件事君一起来看看
公司20日发上月工资被起诉
深圳中院:公司支付5万补偿金
南都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发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披露该则民事裁定书。据显示——
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随后,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随后
公司因不服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驳回申请,支持原判决
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有——
① 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
② 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
对此,广东高院也进行了判决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裁定书显示——
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赘述。
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此,深圳律师协会劳动与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陈伟律师表示,不管是一审、二审的判决,还是最终的裁定,均是合法合规的。
尽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判决无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但陈伟律师则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始终是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看到这里
不少小伙伴可能还有疑问
为什么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
却属于无效条款呢?
可能有细心的人已经发现了
无论是公司的再审申请
还是法院的判决依据
均提到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这天
南都记者查阅了2004年制定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一般规定。其中——
第九条显示: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显示: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十二条显示: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此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不仅属于无效条款,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以理解为,第九条是明确了公司的告知义务,第十二条则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障”,陈伟律师表示。
因当前经济运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曾于今年5月27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其中,建议修改的内容有,将第十二条中的“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改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以避免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对劳动者权益带来损害。
而无论是现行的条例规定,还是草案的建议修改内容,都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资的发放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立法层面必须要有一个时间节点”,陈伟律师表示。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
这是“正道的光”
许多人晒出自己的“工资日”
可谓是五花八门
这两位小伙伴的发工资日期
对比起来实在扎心
还有网友表示
后悔没早知道这个知识点
至于不少人询问的
“如何让老板看到”这个问题
关于工资、休假、加班、补贴……
这些相关法律规定你都了解吗?
事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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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 编辑:余思敏)报道
南都记者 吴春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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