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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内容提要【增加了政策依据和简要说明】

2017-12-25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为了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季度一竿子插到底”的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这里有最资深的业内专家,为您权威解读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增值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在这里小编将视频会的精髓介绍如下,一定不可错过,相信在这里您必将有所收获!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哪些调整?该如何正确理解、严格把握、有效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

简要说明: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于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条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本次主要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二是相应增加调整税率11%。三是对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哪些新出台的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简要说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此次免征增值税是对以往规定的延续。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执行要点有哪些?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简要说明: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告本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四、2017年12月1日起,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广到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何理解把握水资源税改革的背景、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简要说明: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费平移。二是注重调控。三是适当授权。四是分步推进。

税额标准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明确6项减免税情形,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主要政策有哪些变化、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

简要说明: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现行的国税发【2009】3号(3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公告取消合同备案;取消税款清算;简并报送资料。明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税”以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分别承担责任等。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与现行文件相比,其最重要的变化包括:1.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2.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允许分期纳税,且先按收回投资成本处理,再就转让所得纳税;3.明确税款计算中的汇率换算时点、修订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4.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情况下应在7日内自行申报的规定;5.废止了相关的旧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废止了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文)全文。

37号公告将给非居民企业如何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带来重大变化,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镍都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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