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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酒驾,会受什么处分?

第2083期 江西组工微讯 2019-05-06

小微君按

本条微讯,我们来聊聊和酒有关的话题。


中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历代文人骚客畅饮美酒,写下了汗牛充栋的锦绣文章、不朽诗篇。正如硬币的两面,“无酒不成席”“酒杯一端、政策放宽,筷子一提、可以可以”等酒桌文化,是酒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畸型陋习。这样的陋习流行起来,透支的是党和政府形象,败坏的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进入新时代,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纷纷行动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版本的“禁酒令”,有效遏制了“酒桌文化”的泛滥。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越来越强,社会观感显著改善,党风民风得以刷新。


高压之下,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内尚能自制,八小时之外却迷失在酒杯之中,甚至出现酒驾等危险行为。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狠抓作风问题不松劲要从八小时之内向八小时之外延伸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今天我们就来看几个反面典型,看看公职人员酒驾会有什么后果


近段时间,在黑龙江、山东、湖南、江西、河南等地,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于都6名公职人员酒驾受处分

 

近日,赣州于都通报了6起公职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贡江分局副局长邱海荣酒后驾驶

 

2017年4月27日20时,邱海荣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沿江路防疫站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8年7月14日,邱海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蒙宗辉酒后驾驶

 

2017年6月21日20时,蒙宗辉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县金竹路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2018年7月22日,蒙宗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所副所长卢小兵酒后驾驶

 

2017年7月11日21时,卢小兵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县金竹路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2018年7月22日,卢小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干部何罗清酒后驾驶

 

2017年7月19日21时,何罗清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贡江镇新国光圆盘红绿灯路口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8年6月22日,何罗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干部朱卫东酒后驾驶

 

2017年12月31日23时,朱卫东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贡江镇站前南路古田红绿灯路口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8年6月22日,朱卫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于都县水保局治理股股长慕生洪未取得驾驶证以及酒后驾驶

 

2017年11月22日22时,慕生洪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楂林工业园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检测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处罚。2018年7月22日,慕生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

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酒驾了,是怎么“捅到”纪委监委那里去的?


纪法依据都有了,关键是怎么贯彻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红线。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在,“揭秘”的时刻到来了:党员干部酒驾,纪委监委是怎么知道的?


原来,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纪委监委可以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譬如,成都市郫都区的“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郫都区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其实除了成都,其他地方为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情况,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2018年7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8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春节,当时,由郴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集中对党员、公职人员参赌涉赌、吸毒涉毒、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问题开展4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4起。目前,郴州市规定,每半年各单位要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定期进行报送、移送。下一步还将出台更完善的实施方法,形成问题线索专人负责、定期移送、定期报送等运行机制。


其实,纪委监委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不放过”,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爱护。


郫都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我们发现农村地区党员酒驾占比较大,就及时向各街道提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开展针对农村党员的纪法教育,提升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更好保护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们,要尽快习惯在严密的监督下,清清爽爽、规规矩矩地工作和生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赣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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