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务员法修订,对你影响几何?

第2354期 江西组工微讯 2019-04-20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作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走过12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也自然需要加以修改完善。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呢?


 

职务职级分类更合理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也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的试用期。

 

干部管理制度更严格


修订草案还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


 

正向激励措施更明确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方面规定中都对相关表述有所调整。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全文完-

来源:半月谈


推荐阅读

8个省委巡视组进驻24县区,名单电话都在这里!

习近平:把干部从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