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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说新语”:怎么看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2692期 江西组工微讯 2019-04-13

小微君按

在大家的关注与支持下,“赣说新语”专栏又跟大家见面了!谢谢大家对“江西组工微讯”和小微君长久以来的关注与厚爱!这几天小微君收到了很多小伙伴们的来稿!小微君将不定期选取稿件刊载,与大家共同分享观点与见解!让我们携起手来,传递思想的声音,展现文字的力量,把“赣说新语”专栏越办越好!


马上进入正题!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在干部队伍中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规定》提升了基层干部待遇,有人认为打破了基层干部晋升的隐形“天花板”。本期“赣说新语”栏目,小微君为您带来三篇基层干部的评论文章,一起来看!


01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并非“坐享其成”


有发展的空间和晋升的通道,是对干事创业最有效、最直接的激励。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打通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晋升“天花板”,让公务员干好有出路、发展有空间、待遇有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加大公务员的关心关爱力度、激励公务员担当作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一些人看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一项“普惠制”,认为职级是见者有份的“大锅饭”,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熬到一定的工龄节点,就可以往上晋升职级,于是把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看成是“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的平均分配,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错误认识。这种想法显然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相违背的,没有产生激励的正面效应,不能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其实,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并不可以坐享其成。《规定》明确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的五条基本条件,要求“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这意味着晋升职级是有标准和条件的,不能降格以求,不是人人有份,而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体现干事创业的导向、注重群众公认的要求。只有表现优秀、事业需要,才有可能晋升职级,从而形成“跳起来摘桃子”的激励作用。


事实上,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就不能晋升职级。《规定》列举了公务员不得晋升职级的“负面清单”,把那些不符合基本条件、基本资格的排除在外;把那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作为“硬杠杠”挡在门外。这就要求严格把关,健全考核机制,坚持用一把尺量准、一双眼看清、一碗水端平,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了解方方面面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既定性又定量的考核,防止“带病晋级”,着力提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精准度和公信力。


不仅如此,晋升职级也不是“只升不降”。《规定》提出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与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相衔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搞职级“保险箱”,不把职级当“铁帽子”,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着力激活公务员队伍“一池春水”。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严格。《规定》明确提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划起“红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对违反纪律的一律从严处理,切实真正把广大公务员期盼已久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作者:胡军,工作单位:上饶市委组织部)


02

让公务员晋升走在“春天里”

水不激不跃,人不激不奋。近日,中央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让公务员晋升走进春天里。


如果说职务晋升打开的是公务员仕途的一扇窗,那么职级晋升,则是打开了公务员职务晋升“天花板”后的又一扇门。


在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金字塔里,越往上走就越难,永远是“僧多粥少”,从科员起步,到乡科级、县处级,再到厅局级、省部级,最后走到仕途顶峰的国家级,犹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能走到最后。特别是对基层公务员来说,有的一辈子在乡科级职务中徘徊不前,甚至一度自嘲患上“妇科病”。而职务与职级并行,无疑给广大基层公务员带去了福音,只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工作实绩突出,虽然在职务上止步,但在职级上就不会止步,能够享受到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不难看出,职务与职级并行,不是提倡“吃大锅饭”,也并不是所谓的“雨露均沾”,普发性福利,在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上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参数,注重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明确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明确了四种不得晋升职级的情形,规定了四种降低职级的情形,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形成了闭环系统,有效杜绝了职级晋升上的“好人主义”,也有效规避了职级晋升“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弊端。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落到实处,关键是要以“严”的标准、“实”的举措,让并行规定焕发生机与活力,成为引领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源头活水”。


(作者:张强红,工作单位:上饶市余干县委组织部)


03

“职务与职级并行”让实干者有盼头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一经披露,引发广大公务员干部队伍的热烈讨论,皆纷纷表示这是党组织又一份暖人“礼包”,畅通了公务员队伍待遇提升、职级晋升的路径和渠道,让奋进者看到了实惠、见到了盼头,也正是这一激励机制,为实干者指明了正确的奋斗方向和作为出路。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化为事业的推动力。正如《规定》所言,“畅通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干事是干部的立身之本,服务是党员的宗旨初心,让实干者有盼头贵在让实干者持之以恒真抓落实、砥砺前行。执行规定、落实政策,既要把担当作为的实绩作为前置条件,确保能干会干者获取“政策红利”,更要把监督考核抓在日常,不能“一考定终身”,以防“获利者”松散懈怠下来,躺在过去“功劳簿上”吃老本。否则,会让制度的生命力实效、规定的持久力乏力。


党的根基在基层,基层公务员好比党执政大厦基石的“钢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让实干者有盼头,要夯实制度执行的基层力量。有观点认为,晋升天花板是影响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反向力因子。因此,让实干者有盼头要插好规定落实的“一竿子”,“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一方面,结合基层实际打破基层党员干部“天花板”效应,让有为的基层公务员队伍“破土冒尖”;另一面,不能为了“倾斜”而“破格”,坚持标准不变、准线不改,以防规定执行变形走样,确保规定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让其成为鞭策激励的良好“润滑剂”。


“天下之至德,莫大于忠”。对公务员而言,“素质千万条,政治第一条”。实干者必然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的笃行者,方能经得起时间、历史和人民的持久考验。“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如此才能算得上是合格的实干者,才能纳入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范畴和对象,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作风风气,让实干者朝着替党担责、为民尽责的方向前行。


实干以实绩为准,盼头以担当为要。晋升职级是“有能者居之”“有绩者得之”,定要破除“坐排排吃果果”“等靠要分馅饼”的错误导向。“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实干者的盼头不能成为庸散懈怠者的“赚头”,定要坚持综合评比考核、全面客观权衡,筛选出“粳米”、过滤掉“糟糠”,不能怕得罪人而丧失规定的生命力,更不能当“和事佬”让“鱼目混杂”“滥以充数”挤占晋升职级的指标,伤害实干者的感情,影响干事创业的风气。


(作者:段官敬,工作单位:上饶市余干县洪家嘴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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