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谁是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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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
本文作者:郭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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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作者
——中国知网最新H指数的探索研究
【作者】 郭旨龙
【作者单位】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
【摘要】 法学界对学术评价机制进行了诸多探索,成果丰富;但片面强调引用数或发文量,需要升级评价指数。H指数方兴未艾,其合理性在于综合评价学者的产出是否“又好又快”。对法学界345位候选人以2014年8月底为时间点进行中国知网论文H指数统计后,得出了100位高指数作者进行各个二级学科和整个一级学科的各项分析,展现了诸多“很有意思甚至非常深刻的学术结论”。未来中国法学的学术评价机制应当以H指数为基础,对内结合核心产出量,在外结合同行评价,不断优化。
【全文】
十余年来,反对将论文数量,尤其是核心期刊论文如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数量,作为科研考评的意见此起彼伏,倡导全新的学术评价体系的呼吁也不绝于耳。但是,如何更为客观有效地评价一名学者的学术贡献与影响力,则是众说纷纭。有的观点倡导同行评价。[1]应当说同行的评价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但这未免过于主观,必须有客观的评价因子相辅相成。于是乎各种客观定量的评价因子层出不穷。既然反对学术贡献上的唯篇数论,那就看学术影响上的引用率。由此,法学界可谓成果不断,争议不断。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缘起:学术评价的巨大吸引力
十年来,学术评价机制不断探索和更新。《2000-2004年中国人文社科学术影响力报告》中列出了2000~2004年法学论文引用前10名作者。[2]此处并没有说明是否是指单一论文引用次数的排名。但笔者以为,如果是按照单一论文引用次数就进行排名的话,很可能出现一人或数人在引用次数前10名论文中占据数篇的情况。所以这里的引用前10名应该是论文引用次数的综合评估。这一统计结果是基于引用数据库CSSCI。苏力教授《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一文同样基于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对1998~2000数年内的法学学者的引用次数排除自引后进行排名。最后得出41人著述引证情况,综合考虑了著作和论文的被引次数,但其中四人仅因为著作引证排名前20而入榜。[3]类似地,对于统一的法学学者的学术考评,学者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一文也是基于CSSCI库,主要统计了30年合计影响排序的作品,顺便统计了以论文影响学界的前20位作者。[4]应当说,这在统计长期的著作影响力时,是十分有说服力的,尤其是其对作品进行了合理的分类处理。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进行了二级法学学科的论文影响力统计分析。典型论文如《中国刑法学三十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该文“结合两大引用数据库CSSCI和CNKI,两大文摘数据库新华文摘和复印报刊资料,采用被引用和被转载两项指标,深入挖掘反映刑法学学科学术影响力的高被引论文,力图通过客观的定量数据分析,纵览改革开放30年来中50篇论文作者”。[5]应当说,就摆脱唯核心论的思想和做法而言,这篇论文做得较为成功,但是,如何对待核心与非核心的关系,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其赋予两项指标不同的权重:被CSSCI引用权重为0.6,被CNKI引用为0.4。姑且不论二者的权重划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以及如何在CNKI论文中排除CSSCI论文的重复计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样,在对待新华文摘与复印报刊资料的关系上,也存在重复计分的问题,虽然这种情况不像CNKI与CSSCI的关系那么普遍。这里看到了引用次数本身片面而引入转载数量,可以说是引人同行评价的一种反映,值得称赞。但是,转载的权重偏高,如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一次记两分就不合理。一篇刑法论文被三大法学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表,认定为CSSCI,得0.6分;另一篇论文发表在非CSSCI期刊,得0.4分,但因为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得2分。我们能说后者比前者的贡献或者说影响力更大吗,或者有那么“更大”吗?显然不能。而且,该文只算全文转载,文摘、题录、索引等都不算,也有失偏颇。我们知道,新华文摘和复印报刊资料都是“四大文摘”[6]之一,顾名思义,既然都是“文摘”,怎么能只算全文呢?而且,“四大文摘”中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就没有全文转载,岂不是在此完全没有任何分量?
与此类似,最近中国知网自己将法学分为10个二级学科,分别列举了各个二级学科的被引用次数前10名的论文,时间截至2014年8月9日。[7]应当说,这有利于各个二级法学学科根据作者、论文、发布时间等情况从一个侧面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个学科的发展概况和当前局面,并且进行不同二级学科的相关比较和反思。
综上所述,对于作者学术影响力的评价,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有根据著作的,也就根据论文的,还有二者结合的;既有根据核心期刊论文的,也有根据所有论文的;既有根据引用次数的,也有结合转载次数的;既有针对法学一级学科的,也有细分法学二级学科的;既有排除自引的,也有不排除的或者不加说明的。各种统计规则都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法学、学者、作品、论文的影响力情况。但是,又都仅仅是从一个侧面。为此,笔者引入更为全面、准确的论文评价因子。
二、H指数的合理性:学术产出“又好又快”的综合评价
在H指数之前,评价学者或者期刊影响力的主要标志是引用次数。这又分为绝对的引用总数和相对的引用平均数。绝对的引用总数对于学者而言,是对其某篇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就行累积,而对于期刊而言是累积所有被引次数,二者都是绝对的引用总数,以体现其整体影响力大小;相对的引用平均数对于学者而言,是指论文的平均引用次数,如有学者提出平均每年被引两次以上的法学作品被称为主要“法学主要作品”,[8]就是力图用此相对的引用总数来体现影响因子。当然,还可能存在将某一作者的所有“产品”算出平均被引用数的做法,对于期刊而言,则是算出该刊论文的平均被引用数,作为其影响因子,考察其平均影响力水平。
但是,这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累积总数则意味着作者或期刊产出规模特大的会导致指数“虚高”,或者受偶然的被引次数奇高论文的影响较大;而平均算法则可能导致“奖多惩少”的局面,高产出者指数反而可能越低。而且,二者对数据库收录的少许遗漏和被引次数的少许变化都过于敏感,波动较大。[9]如此容易造成客观上统计的不公平,而且存在易为某些人操纵进行的问题。
H指数(Hindex)是一个混合量化指标,可用于评估研究人员的学术产出数量与学术产出水平,H指数的计算基于其研究者的论文数量(“又快”)及其论文被引用的次数(“又好”)。一个人在其所有学术文章中有N篇论文分别被引用了至少N次,他的H指数就是N,如美国耶鲁大学免疫学家理查德·弗来沃(RicHard Havell)发表的900篇文章中,有107篇被引用了107次以上,他的H指数是107。[10]
可见H指数的科学性在于其将作者、论文、引用数三者结合起来,它避免了累计算法和平均算法的弊端:不因产出规模大而有明显的优势或者劣势,受偶然的被引次数奇高论文的影响也不是很大,[11]数据库收录的少许遗漏和被引次数的少许变化对H指数影响也不大。相反,从累计算法关注总体规模和平均算法关注平均质量,跃升到兼顾主要论文与核心影响力。H指数既反映了高影响力的论文(引用次数在一定数量之上),又反映了高影响力的论文篇数,在文献计量学领域影响很大。有学者讨论了H指数和类H指数的形成机理,提出基于国际WOS、JCR、ESI三大数据库和国内CSTPC、CSSCI两大数据库,利用SPSS等支持软件通过数据实验归纳发现新的类H指数并与H指数进行比较的实证思想。认为作为2005年国际上新提出的评价指标,H指数和类H指数具有发展成为下一代核心评价参数的可能,因而对H指数和类H指数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12]还有学者从改进指数、实证分析、数学模型三方面,概述了国内外H指数和H型指数的研究进展,总结了H指数的优点与缺点,并将其与论文总数、引文总数和篇均引文数等传统文献计量学指标进行比较,认为H指数和H型指数可能发展成为重要评价工具和核心评价参数。[13]
总体而言,学界对H指数的研究和应用逐步深入,不仅作为科学家学术绩效的评价标准,而且成为期刊乃至图书、公共图书馆、重点大学、科研机构[14]和专利质量的评价。但是,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尤其是法学,并没有对该种充满活力与发展前景的“朝阳”指数进行研究和应用的有效探索,而局限于使用论文数、引文数来评价作者或论文的学术影响力,应当说,这是学术评价机制建设总是停滞不前,未能有重大突破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学者对我国图书情报学领域博士生导师H指数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指出了其机构分布和期刊分布,[15]这也是本文未来的研究方向。
在本文中,H指数本身就是最新统计,无限回溯,所以不存在选取时间段评价作者学术影响力的问题;H指数既可用于论文,也可用于著作,未来还可考虑统一评价论文和著作反映的学术影响力,但本文在法学领域是开拓性的,所以先仅用于论文方面的评价尝试;H指数高的作者的论文来源不限于其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其引用数也不限于核心期刊论文的引用数;本文H指数统计既统计了各个二级法学学科作者的影响力,又进行了整个一级法学学科的作者比较,兼顾了大部分作者专业化和少部分作者跨专业的趋势,有利于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评价一个二级学科的作者影响力;同样,由于本文是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所以不排除自引,否则研究量过大。如果说排除自引可以通过计算机统计快速完成,那么反面引证则难以完成,更别说互惠引证。至于权威引证,则只是一种客观评估,难以确认,即使有,也难以排除,更没必要排除,权威就是权威,这是一种客观的学术影响,其他学者要想赶超,只能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不能通过评估机制的改变来进行人为的影响。[16]以上就是本文H指数的统计逻辑。
三、研究方法介绍:解决社科定量研究的可复制性问题
“引证研究首先的问题就是研究谁的被引数?”[17]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要么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事倍功半;要么是失之偏颇,甚至漏掉学术“大牛”。[18]这是这个问题对本文的影响。从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次看这个问题,则是社科研究的可复制性问题。“近几年来,社会科学界对研究能否复制、如何复制这一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颇成气候的潮流。”[19]如果社科的定量研究不讲明整个研究流程的关键步骤,则别人无法检验,也限制了学术借鉴和批评。回到具体问题。应当说,名单的确定的确是一个无法完全客观化的问题,除非中国知网自己将所有法学学者统计一遍,只能是相对客观化的问题,也就是通过各种既有名单的选取处理形成研究对象。
在研究史上,苏力教授是自己先列名单,然后询问其他学者或学生,共有100多位知名学者作为候选人,最后依据搜寻的数据汇总得出了总共41人的资料。[20]而学者凌斌则是参考了“法律图书馆”网站的“法学家名录”“北大法律信息网”网站的“法律学人”“中国法治网”网站“学人社区”“中国法律服务网”网站的“学名家—名师一览”和“法律思想网”的“法思”、《中国法律界人名录》专版,以及各主要法律院校网站。[21]应当说,前者的名单主观性较大,研究对象的基数也较小;而后者的研究对象的确定相对更为客观,参考了多种社会影响力因素,大部分可以参照进行。但是少部分参照系已经发生了变化,难以复制。如法律图书馆当中的现有名单是“法律学人(按姓氏拼音排列)”,并非当年的“法学家名录”,点击“更多”则是“铺天盖地”的名单,而且似乎商业化气息太重,无法反应“学术”影响力。所以笔者只借鉴其已经藤选出了的名单。最后要说,其提出的“《中国法律界人名录》专版”,以及各主要法律院校网站是较为正式和客观的,仍然有较大的参照意义。类似地,笔者提出了中国法学会评选的历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和2012年“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名单,以及统计数据多年,在学界影响力和认同度较高的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官方网站,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统计的各学科高产作者名单。
如此,笔者梳理研究对象名单的方法和过程是:学者凌斌基于CSSCI库统计的1978~2008年以论文影响学界的前20位原创作者,这是作者时间上的长期影响力;苏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998~2000年)排除自引后著述被引数前41作者名单,这是作者短期影响力;[22]中国知网2014年中国法学各专业引用率前10论文排行榜作者名单(共100名),这是论文的长期影响力;历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5~2014年)70名(这是作者一定年纪时的影响力)与2012年“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资深法学家25名(这是作者终身影响力),共95名;中国法学创新网各学科2009~2011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中高产作者名单(发表4篇以上论文,仅统计第一作者)共196名(这是作者近期的活跃度)。由此总结出名单333名,虽然最后一组名单中的一大部分人是法学新秀,可能还没有H指数的积累,但是笔者仍将其纳入统计范围,并且以适当方式另行公布统计结果,以倡导学者采用H指数来作为代表作与论文综合影响力的因子。在统计时,各成员也根据自己的了解增补了一些名单。最终形成了345个作者名单作为统计对象和结果。最后,得出了H指数20以上的名单,恰好共100位。其他学者的指数另行公布。[23]
统计的注意事项一是同文,二是同名。同文是指同一篇论文被重复列出,其结果是论文的序号虚增。知网统计错误的,如同一篇论文列为两篇论文,引用数一样,但下载数却不一样,要注意辨别,作为一篇论文处理。同名是指不同作者相同名字的论文混合在一起需要辨别的情况。如果是跨了法学一级学科,此种情况容易辨别,但是可能其中的法学作者相对其他同名的非法学作者并不出色,甚至“寡不敌众”,“李逵”淹没在众多的“李鬼”当中,此时可以看论文学科进行区分。但如果是法学内部的同名,如中国社科院的夏勇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夏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和中国社科院的冯军教授,则要以工作单位为主,因为难以保证他们不会互相跨界。但以工作单位进行区分统计时,则可能会产生遗漏。因为学者学习和工作经历不一定在一个单位,其论文署名也不限于一个单位。但如果搜全了其工作单位,又需要做去重的工作,如有学者本硕博期间都在甲大学,此时论文都署一个单位,但其在乙大学工作后,又挂职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皖等部门,此时的论文就可能存在同时署名两个单位的情况,需要整合后进行去重处理。也就是说,同一篇论文的同一作者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在根据作者单位搜索时,在知网上呈现为两次以上,此时也应当作为一篇论文处理。最后,对于独著和合著的问题,笔者赞同评价因子越多越反映学者真实学术影响力,[24]但是合著难以区分贡献,计算引证数量不折算。[25]
在统计期限上,起点是该作者在中国期刊网上被收录的第一篇论文,终点是截止到2014年8月底的论文。具体而言,大部分二级法学学科的H指数都在8月30日和8月31日两天完成,刑法组的统计在29日晚上完成大部分,剩余在30日完成,民商组在8月31日至9月1日期间统计,而经济法组则在9月1日至2日期间进行。应当说,月底和月初是中国期刊网更新各大期刊电子版的低峰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各学科的统计口径一致。总而言之,本文的研究力求在前期的名单形成和中期的指数统计时全面和准确。但是,限于人力,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冀同仁能够根据本文提出的统计方法和指数思维进行更为全面和准确的学术影响力评价。
四、统计数据分析:谁在怎样影响中国法学
对于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进行各二级学科的分析和整个法学一级学科的分析。对于二级法学学科,最近中国知网单篇论文引用排名榜的分类是11类,包括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诉讼法学。笔者根据法学院校招生与研究的情况,将二级法学学科分为12类,也就是法理和法史分开,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开。
分析之前要区分高H指数和低H指数。H指数的潜在缺陷——精准注水问题,也就是对H指数论文群末尾数篇文章“拦河建坝”,迅速人为地提高H指数。任何一个研究领域的低H指数作者相比高指数作者数量总是多得多,因此对其实施注水操作更少被人关注,而且其难度更小,所以更加有效。而且H指数对具有相同H指数的大量低H指数作者区分度很低,所以应当减少将H指数用于低指数作者的评价实践。[26]鉴于以下各组数据分析和总体数据情况,笔者在本文将H指数在20以上的称为高指数作者,主要研究这些学者群体,给出所有100位高指数作者的统计数据,见表1、表2。
表1中国法学论文作者高指数(H =30-39)统计表[27]
表2中国法学论文作者高指数(H-20-29)统计表
举例说明上表:陈卫东教授的论文H指数是39,具体是39篇论文的引用指数都在39次以上,最高引用次数是433次,其论文发表期限为1980年至2014年8月,其H指数统计中47篇论文的年份分布是1997年(指数论文初年)至2012年(指数论文末年)。[28]如果单纯统计H指数,就会凸显H指数的区分度不高、稳定性太强的问题,而引入最低引用次数和最高引用次数参与第二次、第三次的排序,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再者,说明H指数的年份分布,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H指数只升不降、看不出学术活力的问题:[29]如果H指数分布区间向最近的年份延伸,就说明该作者很可能持续活跃。而如果其指数论文中最近五年(2009-2013)占比较少,[30]则意味着相比本专业其他高指数作者的年份分布,是较为“陈旧”的,可以说明近期没有高质量产出,也就是其学术论文“活跃无效”或者根本不活跃。
H指数易懂易查,可以回溯每篇论文的引用数的年份分布。苏力一文中给出了统计时限与统计结果,就引用次数而言,也可以回溯考证;但凌斌一文中并没有给出20位论文学者的统计结果,难以验证。其他学者也难以估量和确认自己在参照系中的定位,这也是社科定量研究可复制性的问题。笔者不敢确信排除了其他人成为高指数作者,但可以肯定其他高指数作者十分有限,尤其是能进入下文将论及的“八强”应该没有。数据处理的具体操作,不管难易,目的都是揭示数字背后的历史与现实,本文试图得出“很有意思甚至非常深刻的学术结论”。[31]“虽无良史之才,愿为为史家之事。权作《旧唐书》,以待‘欧阳修’。”[32]本文既呈现原始数据,又试图揭示“数据背后的历史”,但限于文章篇幅与洞察能力,这些数据背后肯定还有诸多“很有意思甚至非常深刻的学术结论”有待同仁继续发掘和推进。
(一)法学各二级学科作者H指数的呈现与评析
对法学各二级学科的论文作者评价,笔者将以法理学为示范,先详细进行各项指标的统计和评价,其后再对各二级学科进行简要评价,最后进行统一比较,详见表3。
表3法理学高指数作者
根据表3可做如下分析:
(1)在47位统计名单中,法理学者的H指数竞争十分激烈,几乎一个挨着一个。可以说是形成了较好的竞争局面和研究梯队。这种局面在H指数不足30时非常明显。H指数30以上的有两人,最高是苏力教授,H指数为47,然后是张文显教授,H指数为31。H指数20以上的(高指数作者)有13人,可见形成高指数作者群。其中H指数论文分布最晚的是2013年(陈金钊),这也是100人当中唯一的一个“2013”年指数论文,表明其论文最快成为其高影响力论文;在其个人H指数论文中分布最早的是发文第一年(苏力),表明其最早的论文也达到其最近的相应影响力水平;成为与CNKI最近引用前10名的统计相比,其中有5位作者同时上榜(季卫东、刘作翔、马长山、郭道晖、苏力),表明其不仅单篇论文影响力大,而且其多篇论文整体影响力也大。最后,在法理学示例一组中,论文在近五年最“有效活跃”的依次是公丕祥、范愉、张文显、陈金制、孙笑侠五位,他们近五年的论文贡献了H指数统计论文的10%以上,指数论文末年也是最靠后的,说明的他们论文的影响力持久力最近。
(2)在法史组中16人中,H指数最高的,也是唯一达到20的是何勤华教授,然后是范忠信教授和张晋藩先生,都为17。[33]后面的学者中除了徐忠明H指数为16外,都在13以下。可见法史组H指数普遍偏低。但何教授最近的H指数论文也在十年前(2004年)。
(3)宪法组25人中,各学者H指数差距也较小。20以上的有4位,分别是张千帆(23)、童之伟(24)、周永坤(25),以及最高的韩大元(30)。接近20的有19的胡锦光和蔡定剑。整体梯次良好。其中H指数最晚形成的是2011年论文(张千帆、韩大元);最早形成的是发文第一年(周永坤)。与CNKI最近引用前十名排名相比,其中只有张千帆同时上榜。
(4)行政法组27人中,各作者差距较小,且高指数作者也形成群体,达到11人。30以上的有两人,为30的姜明安和最高的周佑勇(32),然后是应松年(29)、马怀德(28)。其中H指数论文分布最晚的是2012年(姜明安);H指数中包括第一年的知网个人论文的有胡建淼、黄学贤;与CNKI最近引用前十名的统计相比,其中有三位作者上榜(马怀德、应松年、姜明安)。
(5)民商法组34人当中也形成了高指数作者群(13人),其中30以上达到7人。但是彼此差距较大。最高为王利明(60)、杨立新(47);然后是崔建远(39)、梁慧星(37)、张新宝(33)。最近的论文在2012年(王利明、张新宝);H指数中包括第一年的知网论文的有冯果、申卫星、徐国栋;同时上榜的有5人(王利明、梁慧星、杨立新、张新宝、孙宪忠)。
(6)刑法组44人中,形成了最大的高指数作者群(18人),其中50以上的两人(张明楷55,陈兴良53),然后是唯一的40以上的指数(赵秉志43),接下来是15个20~29的“比比皆是”。最近的论文在2012年(刘宪权、曲新久);H指数中包括第一年的知网论文的有曲新久、杨兴培;同时上榜的有6人(陈兴良、张明楷、梁根林、黎宏、于志刚、储槐植)。
(7)经济法组39人中,高指数作者比例很低(3人),分别是张守文(21)、应飞虎(20)、赵旭东(20)。最近的论文在2011年(赵旭东);H指数中没有包括第一年论文的作者;同时上榜的有赵旭东、张守文。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组11人中,有3人为高指数作者,分别是吕忠梅(28)、王灿发(20)、徐祥民(20),三人同时上榜最高引用论文作者名单且最近的论文都是2011年,其中吕忠梅第一年的论文就成为其高指数论文之一且是该组引用次数最高的论文。10以上指数的作者还有其他4人,可见该组虽然整体指数偏低,但梯次良好。
(9)知识产权法组8人中,也有3人为高指数作者,但都高于30,分别是冯晓青(36)、吴汉东(35)、郑成思(30),且前两者同时进入该组最高引用论文作者榜。可见该组彼此差距很大。最近的论文是2011年(吴汉东)。
(10)国际法组31人中,高指数作者才7人,且都在24(徐崇利)以下。“可能是由于国际法学者发英文文章的较多,所以普遍H指数不高,例如,清华国际法大牛贾兵兵发的都是英文期刊,在知网根本搜不到。”[34]第一年的论文进入高指数论文的是刘笋。同时进入本组最高引用论文作者榜的有曾令良、余劲松。
(11)刑事诉讼法组29人中,高指数作者也较多(10人),指数普遍偏高(7人指数为30以上),其中两人指数超过40(陈瑞华48,龙宗智43),紧接着是陈卫东(39)。最近的论文为2012年(陈卫东、汪建成),第一年论文进入高指数论文的是万毅,同时进入本组最高引用论文作者榜的有陈光中、陈瑞华、贺卫方、陈卫东。
(12)民事诉讼组33人中,高指数作者更多(14人),30以上和30以下的两部分都竞争较为激烈。最高为36(李浩)、35(江伟),然后是34的汤唯建和张卫平。最近的论文为2012年(齐树洁、肖建国);第一年论文就“贡献”其高指数评价的是吴泽勇,同时进入本组最高引用论文作者榜的只有李浩。
(图略)
图1法学二级学科高指数作者人数比较
总体而言,各个二级学科对比相差悬殊,见图1。(1)高指数作者人数最多的是刑法组(18人),虽然刑法理所当然是传统强势学科,但“荣登榜首”还是凸显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兴奋点似乎过于集中。相比之下,法理、民商这两个骨干学科人数都为13,显得较为薄弱。(2)民诉组达到14人,相比刑诉组的10人,应当说名家较多。(3)行政法组达到11人,而宪法组才4人,常言道,“宪法行政法不分家”、“行政法是小宪法”,可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达到一定层次,而宪法组仍需自觉自省下力气提升,方可相对行政法而言是“大宪法”,否则只能亦步亦趋、为“小宪法”所倒逼。(4)传统学科中法史才1人上榜,且其最近的H指数论文也在十年前,法史组H指数普遍偏低的现象提醒我们反思法史研究的特点和问题。而相对中国法制传统较新的经济法和国际法,则另有“特色”。国际法如同学者凌斌十年前指出,可能是普遍引用外文文献,[35]所以整个“三国”高指数作者才7人,当然,也有笔者前面提到的在外文期刊发文的因素,这提示我们重新思考“三国”作者的H指数评价问题,也许这是一个契机,推动整个中国法学H指数的“内外兼修”,不局限于中文引用来源。而经济法则正如苏力教授十余年前指出,因为也许存在的九大原因,[36]迄今十年后也才3人上榜。很可能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如同宪法学一样,受制于体制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形成影响力大的巨作。(5)最后将视角转到“小学科”。环境资源法有幸得到“三巨头”,应当说是中国法学回馈社会的一大“亮点”,该组虽然整体指数偏低,但梯次良好,希望未来也能名家辈出,为真正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进行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制。知识产权法组也是如此,也有3人为高指数作者,并且都高于30,但该组其他人差距过大,希望能“上下联动”,形成良好的研究梯队,代表中国法学为科技强国“保驾护航”。
(二)法学一级学科作者的同台竞技与统一评价
在整个法学一级学科中,H指数为20以上的高指数论文作者共计100名:20~29共70个(除了27只有马克昌先生1个之外,其他每个指数都有4人以上,20的就有16个,21的11个),竞争十分激烈;30-39共22个,竞争程度骤降,虽然30的有7人;40以上的8位,最低指数为43,此“八强”的“华山论剑”将具有典型意义,详见图2。
(图略)
图2中国法学离指数论文作者群分布
对所有中国法学论文指数“百强”而言,从不同的数据截面分析各个层次指数作者群的学术影响力持续期问题也是有意义的。如果说中国法学创新网统计的每年发文数是学者的学术活力持续期问题,那么笔者统计的高影响力论文指数分布期间数据则体现了各个层次指数作者群的学术影响力持续期问题。(1)在第一档次的法学一级学科论文H指数(40以上)群(“八强”)中,各自的高影响力论文分布期持续15-26年,且其最早的高影响力论文距其最初发文0~13年,二者并无正相关或者逆相关的关系(见图3);(2)指数为30~39的学者中,分布期持续11-24年,距其最初发文0~18年,[37]二者也无正相关或者逆相关的关系;(3)指数为20-29的学者中,分布期持续7~29年,距其最初发文0~18年,二者亦无正相关或者逆相关的关系。可见,结合其各自总体人数(分别是8、22、70)来看,进入指数越高的档次,影响力持续期可能越长;高影响力论文距其最初发文可能时间越短。同时,三个群体中2012年后论文进入其高指数统计的人数分别是2、3、7,结合其总体人数来看,要进入指数越高的档次,其论文越要可能快速成为其高影响力论文,如第一档次指数作者最近的论文分别都在2010年之后。
(图略)
图3中国法学论文H指数“八强”“修炼”简史
表4法学一级学科中国知网论文H指数“八强”
如表4,对“八强”名单进行分析:(1)对照前述知网各专业引用率前10论文排行榜,有6人为“两榜进士”,相比前述各专业的对比分析,可见高影响力论文指数越高的作者,其单一论文影响力越可能高。(2)八强中也形成了良好的指数梯队:40多的5人,50多的2人,60以上的1人。(3)学科上,刑法3人(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民法2人(王利明、杨立新)、刑诉2人(陈瑞华、龙宗智)、法理1人(苏力),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这些学科研究队伍基数庞大,研究成果容易为人吸收。(4)从地域分布上看,北京地区学者7人,京外地区唯有1人(重庆龙宗智),可见政治中心和区域中心法学研究的发散力。(5)从院校来分析,北大3人(陈瑞华、陈兴良、苏力)、人大2人(王利明、杨立新)、清华1人(张明楷)、西政1人(龙宗智)、北师1人(赵秉志),不敢说综合实力越强的院校的法学学者指数越可能高,因为它们多人几经辗转才到现有单位,但是可以说综合实力越强的院校越能吸引和留住学术影响力顶尖的带头人。(6)从年龄分布上看,50后为主力(6人),难能可贵的是1960年的王利明,荣登榜首,且是唯一达到60以上指数级别的学者,然后是最年轻的陈瑞华(1967),名列第四,疏为不易,八强皆为“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也说明论文影响力顶尖的学者不一定是“老先生”或者说“资深法学家”。
当然,这既有年高学者论点陈旧的问题,也有中青年学者赶上好时候的问题:越到后面,研究群体越多,加上论文传播越便利,自然引用率就上升得快,而这是年老学者产出趋低的时候。[38](7)从八强的指数分布年份来看,都持续到2010年之后,也说明了这一点。当然,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H指数的本质特征:评价学者的累计持久绩效。[39]如这“八强”中最年轻的也已47岁;与中国法学创新网宣传的新秀100人对比,结论更是如此。当然,这一特征毕竟在60岁以上的法学作者中“失灵”,表明了法学学者学术影响力的特殊性。(8)至于“海龟”比“土鳖”跑得更快的问题,至少在“八强”中“海龟”只有张明楷和苏力两位,可见在最具影响力的法学论文作者中不符“基于论文被引用次数的研究未发现此二类学者的学术表现具有实质性差异”[40]的结论。当然八强”群体往往是改革开放后的“时代弄潮儿”,“土鳖”表现好具有历史因素。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是从“百强”中进行最新统计,而且再分布到各个学科进行分析更有意义。
对H指数本身进行分析:(1)八强中第一年论文贡献了其H指数的作者只有苏力,可见其最早开始产出其高影响力论文。(2)贡献了其H指数的最近的论文在2012年(王利明、杨立新),可见两位民法大家两年前仍发表其高影响力论文。(3)而对其“有效”活跃度问题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最近五年论文贡献其论文H指数的比率普遍占比较高,占到10%以上的有一半(4位)。可见,论文H指数要长久保持高位,则要求近期也产出不少影响力大的巨作。
最后要说明的是,对比前述苏力教授研究得出的著作和论文在CSSCI数据库3年引用前41的名单,本文H指数前41的名单中有22位同时上榜;对比凌斌得出的CSSCI数据库30年论文引用前20的名单,本文H指数前20的名单中有9位同时上榜。这不仅体现了不同评价指数的结果不同,也存在评价对象(是否包括著作)、评价来源(是否限于C刊)、评价期限(是否限定期刊)等方面的影响因素。
五、如何进行学术评价:法学者论文H指数的影响范围和未来方向
客观地讲,仅仅统计绝对的引用次数,无论如何精确,如何合理对待自引、权威引证、互惠引证、装饰引证、反面引证等,[41]都存在前述的规模影响问题,波动较大问题。即使平均化后评价,也存在类似问题。相比之下,H指数有其独立性,有其特质,在对期刊质量进行评价时,H指数是对影响因子的一种有益补充工具,[42]这在使用H指数进行作者的学术影响力评价也是如此。(1)未来要求CNKI、CSSCI等数据库加大对学者H指数的统计力度,避免人力的浪费,CNKI引文数据库已经开始统计期刊的H指数,应当说这是一种良好的开端,未来应当转向学者及其机构H指数的统计分析,为科学有效的学术评价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2)H指数应当运用于法学院等科研机构的评价。将该单位有X位学者的H指数各自达到X以上时的X作为该单位学术影响力的H指数。当然,也可直接利用前述H指数排名,综合比较各院校的上榜人数,和将各院校学者的H指数排名相加后除以人数的平均指数。(3)对比高指数作者群,与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12年“资深法学家”名单,可以发现二者的重合比例并不是很高。笔者以为,这既反映了“法学家”评选没有重视或者没有合理考虑反映学者主要论文核心影响力的H指数,也反映了学者著作[43]等其他方面[44]的类H指数影响力值得考虑,更反映了H指数仍然是以定量为主,适当结合定性的评价方式,我们仍需要同行评价“考察学者在学术界的声望以及他的研究成果的创造性”[45]这种主观定性为主的评价方式。换言之,H指数无论如何改造为类H指数,[46]都只可能更加准确地从一定层面体现学术影响力,如有学者提出了R指数用于解决H指数的灵敏度和区分度的问题,AR指数用于解决H指数只升不降的问题,[47]但都仍然不能全面地体现学术贡献和影响力。
中国法学论文作者H指数的统计分析,并不仅仅在于勾勒另一种“中国法学时局图”,[48]亦不仅仅在于回答“谁在影响中国法学”的问题,更在于“高影响力作者是学科创新和发展的骨干力量,其评选方法一直是学术界和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课题之一”。[49]对此,笔者倡导从学者的静态学术结构出发,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完善和补充H指数。
(1)在内部结构上,综合核心期刊发文数量,如16种法学核心期刊CLSCI(中国法学核心期刊引文索引)发文数量,与H指数,进行法学者论文贡献和影响力的综合评价。有学者通过对图书情报学领域的实证研究提出“核心期刊高发文量和H指数相结合”是一种具有优势的评选高影响力作者的方法。[50]同样,在法学领域,也应当利用衡量学术产出和衡量学术影响力两种基本类型的指数——分别是核心期刊发文数和H指数——综合评价学者的贡献。“在科研绩效的评价中,要充分考虑各扩展指标应用的前提条件,并与其他文献计量学指标相结合。”[51]具体而言,对CLSCI发文数,中国法学创新网已经连续多年公布统计,在法学界引起了重大反响。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利用这一数据,结合学者的H指数,[52]探索二者的合理有效的结合方式,更为全面地评价特定学者乃至研究机构的学术贡献和影响力(见表5)。可以认为,H指数高是已经证明的高影响力,而近几年发表的15种法学核心论文则是推定较大的学术贡献将转化为未来的高影响力的基本依据。
表S中国法学部分学者论文影响力的综合评价探索
统计说明:2012年CLSCI高产作者统计4篇以上的有27位,2013年4篇以上的有20位,可见年产4篇以上法学核心论文的中国法学学者可以初步定为20位以上;2009-2011年中三年中放宽到每年3篇,一共9篇以上的也有26位,也可以验证这一结论。[53]笔者据不完全统计,得出了5年CLSCI产出量前20名的名单。[54]而迄今H指数为20以上的统计为100位。所以可以考虑综合H指数排名和产出量排名[55]相加,确定最终排名,以实现对学术影响力和学术贡献的综合评价。如此,如果二者相加之和在40之内,则据此确定进入综合排名榜前20位,相加之和越低,排名越高。当然,相加之后在40以外的,也有可能进入前20位的“第一梯队”。
(2)在外部结构上,引人同行评议这一定性为主的学术评价机制。有学者对H指数与类H指数应用于人才遴选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指出指标值的高低与学术业绩高低间的关系是相对的,对同一学科专业科学工作者的业绩分类具有可应用性,但不能替代同行评议。[56]内部结构无论如何调整,如果要获得认可,都必须高产出,甚至核心期刊的高产出,以及可客观量化的高影响力作品。但是客观上有些学者达不到这一要求,如一些法学名人、“老先生”、“资深法学家”,他们的贡献可能更多地在于法学教材的普教性,而这一著作即使进行H指数统计,也不会高,因为普教太多而成为“常识性”的知识没必要在著作中说明来源。再如一些学者的产出如《法学》期刊上的论文,相对更具有司法性,而司法者并不会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观点来源,这一点也影响其H指数的统计。所以,必须引人同行相对主观的定性评价,更为全面地评价一些学者的学术贡献和影响力。这样,不管是法学家等奖项评选,还是职称评定,都可以先在H指数等定量评价的基础上,补充投票、考评意见等同行定性评价,进行综合考量,达到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目的。
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体系?这是任何一个专业学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达到一定程度面临而必须解决的瓶颈性问题。本文最大的意义或许不是提供确定无疑的各种排名,而是为当前的以学术论文为基础的学术评价体制得以成型提供一些基础数据,提供一条可以不断改善和拓宽的路径:从迄今最为普遍的用于评价学术影响力的引用次数跃升到当前富有前景、科学合理的H指数,并且结合当前作为评价学术贡献主流指标的核心期刊发文量进行内部调整,再在外部结构上利用同行评价进行有效弥补,实现定量统计与定性评价的合理平衡,应当是一条充满希望之路,需要不断的尝试、开拓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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