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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评论员陈勇普普法

2016-08-02 至刚无刚 猫眼看天下


近日,朋友圈中看到两则消息,一条是重庆交警陶佳在依法调解交通事故时被一驾驶员砍伤牺牲,另一驾驶员被砍成重伤的悲惨事件;另一条是自称“香港《大公报》湖南分社、长沙政法频道、NEW938潇湘之声特约评论员、湖南名家微信联盟成员、中国企业联盟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作协会员、《年轻人》杂志专栏作家”(称号太多希望各位别嫌累赘)陈勇发的一篇说是反驳张家界大桥派出所教导员黄晨城写给《钟山说事》主持人钟山的信及张家界公安局官方回复的评论。


两则消息都让我食不甘味。一方面是为牺牲的民警及其家人、受伤者的遭遇,包括行凶者的行为感到痛心,另一方面是为我们国家个别媒体人法律素养感到忧心。一个集评论员、微信大咖、研究员、作家等多种荣耀身份于一体的“社会精英”的法律水平如此之低,实在令人咋舌,哪怕是具有基本法律素养的“大众草根”也不至于此吧。如果陈评论员的这篇反驳文章是自己独立完成的,我还能稍微理解一点,毕竟可能由于您平常忙于发表评论、做研究、写作而忽视了法律学习,以至于写出了这么一篇毫无法律基础、逻辑混乱的文章,但如果您这篇文章还得到了其他人的指点,那我对普法教育的现状就更加忧心了。


既然无心茶饭,闲着也是闲着,我就免费给陈评论员普普法,也算是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点绵薄之力吧。


普法一:调解失败就一定要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吗?

《陈勇评论》称:“调解失败就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城管队员依法采取措施,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进行刑事拘留,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要进行行政拘留。但是,大桥派出所却没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任何措施,涉嫌玩忽职守。” 


笔者普法:首先,侯某被打伤害程度轻微(是否构成轻微伤害都缺少鉴定),但肯定不会达到轻伤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所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退一步讲,即使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也并非一律要刑事拘留,您或许不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除了刑事拘留之外,还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吧?其次,城管队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打人行为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稍后自会予以佐证。即使归公安机关管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也不一定非得适用行政拘留,而是视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并处罚款、拘留或者单处罚款。同时,也不是调解一失败就要行政处罚,毕竟法律规定“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若通过公安机关再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化解矛盾,此时就不必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有“出警、调查、询问取证、制作笔录、组织调解”,也有“勘验检察、鉴定、辨认、证据保全,有些案件还需要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一样样依程序来,并非您想得那么简单,更不像您写评论一样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普法二: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尚未构成犯罪)公安能不能管?

《陈勇评论》称:“……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不能与《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系无效文件……张家界市公安局选择复函作为认定派出所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拒绝立案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更是违法行政。”


笔者普法:首先纠正您一个低级错误。依照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只有刑事案件才有“立案”一说,侯某被打一案,尚未构成犯罪,何来“立案”。其次,国法秘【2005】256号规范性文件至少目前是有效的。对这一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是认可的(具体请自行上网查阅各地法院判决及复函全文)。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报社主办的中国法院网也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标题刊载了认可该规范性文件的判例。建议您网上百度一下国务院法制办的职责,以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即便您拥有再多的头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也不是您说无效就无效的。以您的法律水平肯定不清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告诉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规定来处理。所以还请您以后千万别心口开河,以免他人看笑话。


普法三:此次城管打人事件到底谁来管?

陈勇评论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那么,由谁来认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益呢?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外,公安机关也是当然的对违法事实进行侦查的机关。城管殴打他人造成侵权行为,除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组织处置的职责之外,公安机关必须要履行法定司法处置职责,因此,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桥派出所以此为由对城管打人案件拒绝立案,毫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


看了这条反驳,我觉得陈勇评论员其实不是法律素养欠缺,而是理解能力有限,逻辑思维混乱。


 笔者普法:不得不再次指出您犯的低级错误,刑事案件可以说“侦查”,治安案件叫“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不仅仅是组织处置职责,中国不仅仅有纪委,还有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部、厅、局。或许您不知道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请您赶快去学习一下,这些都是规范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以及违纪违法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构成犯罪的才叫司法处理,再次请问被打的侯先生做了伤情鉴定吗?能否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张家界市局的通告实在写得清楚,为何您还不明白这件事到底是归公安管还是纪检监察机关管?

 

普法四:侯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普法:《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侯某被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内容,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侯某应当向永定区城管局提出赔偿。永定区城管局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自候某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城管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于10日内送达侯某;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并于10日内送达侯某,并说明理由。若永定区城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或者侯某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疑义的,或者城管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侯某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法五:谁来认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侯某的投诉进行确认,并视情予以行政处分。


普法六: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决定有异议的话,侯某如何救济?

笔者普法:《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侯某若对“不予受理行政案件”有异议,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侯某若对“不予受理行政案件”有异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不予受理行政案件”仍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普法,不知您是否收获颇大。若您还有疑问或理解能力仍有问题,请放马再来,我将不厌其烦,继续耐心为您和钟山们普法。




【劝导提醒】


钟山!您把依法治国的口号喊得振聋发聩。陈勇!您也自以为很懂法。你们两个,一个拿媒体的“嘴”(《钟山说事》),向世人说法!一个用握笔的“手”(《陈勇评论》),向世人评法!既然你们那般的讲法、爱法、护法!为什么不把法落实在行动中呢?!


如果你们真的讲法、信法,奉劝你们先做好三件事:一是学好法,知法是制作涉法电视节目和发表涉法文章的前提,万不可做无知者无畏的法盲!二是守好法,无论是媒体人,还是评论员,在采访、报道、评论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万不可侵犯其他公民权利。三是用好法,要引导节目中的当事人用法维权,依法维权,依法救济,万不可胡乱引导,把当事人作猴耍,以提高你们的收视率与关注度。


就侯某被打一案,你们应该引导侯某依法维权,向永定区城管局提出国家赔偿,而不是冒充侯某亲属搞偷拍。面对城管局的不予理睬(其实并无不予理睬,而是满足不了侯某的天价赔偿),你们应该引导侯某向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对公安机关的“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决定有异议,你们应当引导侯某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救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侯某在并无明伤且损害程度轻微的情况下,先提出3万后加至10万元高额赔偿,你们应明确告知其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必须立即犯罪中止,以求得《刑法》的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可你们又是怎样做的呢?!


侯某遭遇不法侵害,理应受到包括媒体人、评论人、公安、城管等在内的所有公民们的同情!虽然侯某被打的起因是其高呼“城管打人啦”,煽动群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城管依法执行职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城管队员可以进行纠正和制止),但这绝不能成为其被城管殴打的理由。换位思考,包括我在内的所有有良知的公民们都能理解侯某被打时的孤独与无助(这是我在互联网看到侯某被打视频时的真实感受)。对于侯某,永定区城管局必须赔偿,就是获得稍高些的赔偿也无可厚非。然而其提出的3万或10万赔偿却是漫天要价了,作为侯某应当中止这种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过份要求。作为懂法的媒体人(或评论人)也应该对其予以劝导纠正而不是鼓励支持。同样换位思考下,假如本案中的杨某在是湖南经视大门摆摊设点,与杨某、侯某发生冲突的不是城管,而是湖南经视门卫或者是钟山本人,候某提出3万或10万的赔偿要求,电视台会给吗?!钟山会给吗?!假如是您陈勇,您又能给多少呢?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成为媒体人(评论人)特别是说法类媒体人(评论人)做人做事时刻必须坚守的原则与立场,否则,所有的发声与评论都是空谈、乱谈。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于法,也如此。请记住,乱谈误民!扰民!害民!


我真诚地期待《钟山说事》栏目据实说事、依理说事、依法说事,成为老百姓真正喜爱的说法电视节目!我真诚地期待《陈勇评论》不要成为陈勇胡论、陈勇瞎论、陈勇谬论!


作者 至刚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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