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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陈勇先生:一个不懂法的作家成不了称职的评论员

2016-08-02 警事网语 猫眼看天下


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也有可能是唐僧,会翻阅法律条文的同样不一定是法律专家,也有可能是个法盲作家。本来,术业有专攻,法律是一门很高深的科学,内在逻辑性很强,不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难以领会其中的奥妙,作为一个作家,不懂法律也不算丢人,却偏要不懂装懂,妄加评论,无端指责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无知不是你的错,但偏要拿出来晒,就暴露你的肤浅了。


       首先,陈勇先生没搞清楚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执行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张家界市永定区城管执法显然是一个职务行为,即使具体执法的城管队员真的如媒体所说的是“霸蛮、霸气、霸道”,但还是无法改变他们代表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的本质,这与城管队员下班后与商贩发生纠纷、打架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显然,陈勇先生翻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肯定没有仔细地进行过学习和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针对对象是个人行为,其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包括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给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带来困扰,这也是会产生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原因所在。也许会有人提出疑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不是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答案也是否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这个权力。




       陈勇先生所认为的“调解失败就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城管队员依法采取措施,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进行刑事拘留,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要进行行政拘留”,显然是荒谬可笑的,不值一驳。


       其次,关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当然可以见仁见智,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但陈勇先生仅凭自己个人的观点就武断地下结论认为该复函没有法律效力,则充分显示了其无知者无畏,暴露了其法律素养的欠缺。裁定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内部规定等没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立法机关的裁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包括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发布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废止或者撤销;三是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机关均无权进行认定。


       显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不属于上述所列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事实上,该复函是国务院在事先征求了全国人大的意见后才发布的。陈勇先生所声称的“张家界市公安局的调查回应均存在着引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行政函件、歪曲解读相关法律的问题,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根本站不住脚。恰恰是陈勇先生将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歪曲成违法行政,属于典型的颠倒黑白。


       退一万步说,即使将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被裁定无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能认为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先前的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要求依法行政,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不断努力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并且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是,总有一些媒体和个人不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一切,自作聪明,借着无知和无耻,歪曲理解法律,无端地批评和指责执法机关正常、合法的执法行为。


       陈勇先生说的不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知新闻媒体和陈勇们的言论又该由谁来监督呢?当你们的错误言论欺骗了整个社会,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误导时,你们有没有想过会给这个社会带来多大的伤害?你们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当然,你们大可以“新闻自由”或者“言论自由”为幌子替自己辩解甚至推卸责任,但在客观上,你们已经成了推动中国法治前进的绊脚石,这才是真正令人扼腕叹息。


       专业的事应该由专业的人来干,正如让语文老师教数学在教育上是一种错位,一个作家在自己并不擅长的法律领域指手划脚,妄加评论,同样是一种错位,也注定会贻笑大方,希望更多的陈勇们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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