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说,「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可网友却懵了!
熊儿子出品 执笔|龙战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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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已久的于欢案又一次引发群众热议。
这一次,不仅仅是因为处警民警的作为与否问题,更多的群众把视线聚焦到了于欢的行为动机上。
有关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在之前的争论中就一直作为焦点存在。
譬如,有个三国故事说得挺好的教授就认为,「于欢是在制止犯罪,于欢是正当防卫,于欢是见义勇为,于欢是血性男儿,因此于欢无罪。」
他给出的理由自然也是十分“正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懂法的“门外汉”。但奈何不了人家在说书的时候已经积攒下来不少影响力,也正因如此,一票围观群众只能默默地跟着意见领袖的步调,步伐一致地喊着“于欢无罪”。
于欢有罪还是无罪?他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二者皆否?之前的争论一直吵闹不休,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于欢行为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听完最高检的解释,无数围观群众似乎又懂了,「哦,原来于欢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啊,明白了明白了」。
可有些专业法律人士却有些不明白了。
“按照最高检自己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可以看出,相关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了,这傻小子顶多算“事后防卫”。防卫过当要在符合正当防卫其他四个条件的前提下,行为超过限度。可是于欢并不符合。正确的做法是不认为防卫过当,但认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故而建议对当事人轻判。”(by@绿洲猎鹰)
“催债方没有暴力殴打的倾向”、“讨债一方对杜志浩露下体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在于欢实施捅刺行为后,其他人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从最高检的上述陈述中,笔者更是没有感受到丝毫的紧迫性,甚至侵害性。
可能还是会有人觉得杜志浩死有余辜,那么郭彦刚呢?要知道,即使是在于欢捅伤了杜志浩之后,他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反倒是于欢在郭彦刚转身之时,拿着管制刀具(笔者注:不是南方周末报道中的水果刀)朝着其背部来了一刀。试问,于欢捅伤郭彦刚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吗?
▲于欢杀人用的刀
说了一通过后,突然想起来某网友说过的一句话,还挺有道理的:
「于欢他妈起到了检察官的作用,证明自己儿子根本不是正当防卫;
检察官倾情辩护,证明原审有误,于欢情有可原;
辩护律师东拉西扯,没起半点作用。
万一于欢案改判,应该归功于检察官“辩护”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