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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整整迟来了14个月!

2017-09-28 猫眼看天下


2016年7月5日凌晨2时许,包茂高速黄河大桥治安检查站依法对一辆蒙KY93**出租车例行检查,在对车上乘客郭某某和王某核查身份信息后,该出租车驶离执勤点时,乘客郭某某探出车窗外辱骂执勤人员,执勤人员遂叫停出租车。出租车停下后,郭某某推开车门沿大桥向北跑去,执勤人员前去寻找时,发现郭某某坠落至桥下。


案发后,达旗公安局及时通知检察院。检察院介入调查,先后对执法人员张某强、薛某和李某以及检查站负责人杜某某四人立案侦查,并相继提起公诉。


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张某强、薛某的行为与郭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李某和张某强、薛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对此,当地警方官方微信平安达拉特是这样评论的:达旗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上述四人无罪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力的捍卫了法律权威,维护了包括执法者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提升了法律公信力。此案至此宣告结案,然而,面对走出大牢的四位执法人员,我就想问问,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谁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知道这样的罪名从何而来?回观此案,到底是谁在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再来看一下当时事发的经过:


2016年7月5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正值上级公安机关开展 “震慑8号”社会治安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乘坐出租车由达旗去往包头途经黄河大桥治安检查站的郭某某,在接受检查后欲乘车离开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执法人员叫停该车后,让其下车说明辱骂原因。郭某某不下车且将出租车车门从里反锁并打110报警称“警察打人”。随后执法人员告知其我局督察部门已接到其报警,需要其回到检查站办公室配合督察部门调查。当出租车掉头准备返回检查站时,郭某某下车沿桥向北跑去,执法人员随后到桥上寻找,发现郭某某躺在桥下的地面上。执法人员及时拨打了120将郭某某送医救治,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这个事实情节来说,这四名执法人员到底有没有滥用职权?有没有玩忽职守?就算法院没判,只要知道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答案。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程序,四名执法人员在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从去年7月至今年9月,四名执法人员或许是在看守所度过了这漫长的14个月。而按照相关的规定,他们面临的可能是开除公职,换句话说,除了被关了14个月,他们的工作也因此而丢了,精神上、肉体上受到的摧残,经济上蒙受的损失,这些都应该由谁来承担?




从法律层面来讲,检察机关确实有这个权力,抓了警察然后起诉,这是他们的职权,但如何健全和规范办案程序、标准和责任,织密织牢检察权运行的笼子,确保错案追查制,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胡格冤案等冤假错案的曝光,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司法权威的树立。权责不明,追责不严是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这些案件都是极少数的个例,但却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有人说这几个案件都是公安审查不清,好的,这锅就甩给他们了,可本文中这口黑锅由谁来背呢?公安还是法院?



199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因此,对于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追责。否则,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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