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衣民警下班后履职受伤,法院:不算执法行为
这是一件去年的旧案。
2017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
嫌疑人刘某酒后因挪车问题与代某发生纠纷,简阳市看守所民警胡某下班后,恰巧路过,见双方僵持不下,为避免发生更大的意外后果,民警胡某掏出警官证表明身份,对双方进行劝解。代某经过民警劝解离开现场,刘某却不依不饶,辱骂并殴打民警,造成民警胡某颈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2018)川01刑终608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对被判处拘役等的罪犯执行刑罚等十三个方面的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胡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表明其系简阳市看守所民警。故对刘浩与代某因挪车问题发生的口角这一普通纠纷,胡某的劝解不属于履行分工职责的职务行为,也不属于非工作时间所遇紧急情况时的履职行为。
综上,胡某并非辩方所谓“便衣警察”,其主动劝解他人口角的行为,是公民个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劝导行为,也是胡某作为人民警察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积极作为的表现,但不是执法行为。
关于法院的判决,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看守所民警难道就不是公安机关民警?印象中看守所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工资也是公安局发的,人事也是公安局管的。同时,看守所民警也会因为工作原因被调入派出所或其他业务部门。
对此案,贫猫也提出几个问题:便衣民警对口角纠纷进行劝解,并亮出自己警察身份,法院认为这个不属于非工作时间所遇紧急情况时的履职行为。那么,昆山白衣男与纹身男在冲突的一开始不也只是口角么?如果那时候有民警亮出身份进行劝解,还会发生血案么?既然亮出了民警身份,这就是执法,有亮警官证见义勇为的么?至于民警在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工作,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在法理上没有任何关联。法院这种观点颇有职业岗位歧视之嫌。按此逻辑推理,请问法官大人:如果警校的老师下班后抓到通缉犯,算执法还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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