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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交警逃逸被判8个月,二审法院认为量刑过重

catdiscuss 猫眼看天下 2022-11-27


这是一起今年4月份发生的案件,一个名叫温志军的人开车为了逃避警察检查,居然强行闯卡,连续撞伤三名交警。


这起案件很明显的是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此起案件很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没有任何复杂之处。于是这个温志军被警方抓获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15日22时许驾驶大众小轿车,行驶至神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孙家岔交警中队王军平等人在大柳塔镇后柳塔村设卡盘查车辆的设卡点时,有停车受检意向,当民警准备上前检查时,温志军加速冲卡。在行驶至10米远的三名执勤交警处时,温志军用车头将交警任某某撞伤,后强行驶离时车辆左前轮胎将交警杨某右脚压伤,交警贾某某胳膊拉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


温志军,男,1986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小区。


案件进展,一审八个月


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陕08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很明显,这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有从轻的体现。之所以从轻,主要考虑到了两个方面:


一是被告人温志军主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是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了解,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温志军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量刑过重?被告不服上诉



温志军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量刑过重进行上诉。经过榆林市中院二审,一审判决结果被撤销,上诉人温志军被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猫眼看此案


不服交警管理,妄图逃避检查,强行驾车闯卡,连撞三名交警后逃逸。为何逃逸?温犯驾车时有无酒驾醉驾或毒驾情节?时过境迁一直到次日其才到案,已经无法查究,只能认为没有。所谓投案自首不但可以抵消逃逸的犯罪情节,甚至能成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否会起到负面的社会示范效应?


有这样的情节,在判决时有无提及?只看到第二日的投案,却无视作案时如此恶劣的情节,一审以此为由,将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判成八个月,理由及说服力明显不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并不是普通的个体,而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案中这三名交警代表的是执法机关,或者说他们代表的是法律。他们同意谅解换取赔偿的行为,只能代表他们的个人,而不能代表本罪的客体即依法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再看二审。罪犯温志军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当然这是他的权力。然而二审以同样的理由,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知依据何在?八个月和六个月在量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改判却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否定,而且改判的理由和一审判决的理由几乎完全一样,令人费解。我国审判机制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是三审终审制,那么再上诉的话,三审会不会改判为四个月?


这样的判决结果,尤其是二审改判的结果,会不会让很多人产生以下的误解:


1、酒驾、醉驾或毒驾,或者为了逃避检查,遇到交警就强闯过去,第二天再投案也不影响法院最后的从轻判决。


2、撞伤交警后只要能投案自首,只能赔了钱,就可以换来法院轻判的结果,如果认为不够轻,再上诉就有可能会再轻点。



果真如此么?如果真是这样,因为拿到了赔偿,就换来法院对罪犯的轻判,那交警不是白挨撞了么?


如果真是这样,南京交警史伟年同样是在执法过程中被嫌犯驾车碾压致死,其家属放弃所有的赔偿,只求法院依法从重判决,结果换来的只是死缓,这样的结果,让全国一线执勤的交警们情何以堪?说好的公平正义呢?说好的不负江山不负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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