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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庞鼎文是如何战胜香港遗产署的?

2014-09-22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明月律师:庞鼎文是一个成功的香港商人。他在上世纪80年代末,通过一家控股公司经营着香港最大的钢铁公司。1997 年香港回归,由于家族生意前景和中国政治、经济风险(如外汇管制)的不确定性,庞鼎文有意将公司迁出香港,这项建议得到了公司高管层的采纳。同时,庞鼎文决意采取一些措施为家庭和子女保护财产。通过设立复杂的信托架构,并借助渣打银行1.39亿美元的过桥贷款,成功地将自身名下的财产转移到控制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为自己配偶和七名子女的离岸信托名下。


在庞鼎文去世后,香港遗产署认为庞鼎文的行为属于纯粹为了避税的中间交易行为,要求其子女缴纳遗产税。该案经过三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庞鼎文建立信托的目的并非纯粹出于避税的目的,而是出于规避经营风险和保护财产的考虑,由此最终裁定纳税人胜诉。


该案的终审判决引发了很多争议,但也客观加推了离岸家族信托在香港的发展,很多纷繁复杂的离岸信托架构也应运而生,也曾引发很多法律的争议:委托人基于“规避税收”目的的信托是否违反RAMSAY原则;委托人基于“规避债务风险”而设立的信托(甚至有些是自益信托)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问题等……


明月律师认为,要搭建一个有效且成熟的家族信托架构,要作考虑诸多方面的考量,这些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有效性、税收、争议管辖、诉讼时效以及对于委托人权利保留的态度等。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离岸地和在岸地法律的冲突,对于设立者而言,是一个高智力和高难度的挑战,没有专业人士的协助,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附明月律师涂鸦的结构图:




关于该案,再附上高慧云律师的大作:


家族信托的信息保密功能至关重要。作为海外财富传承的成熟工具,在海外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家族信托法律结构鲜为外人所知。在庞鼎文诉香港遗产税署一案中,因为诉讼的需要,庞鼎文生前所设立的家族信托相关信息才得以披露。这也为我们研究家族信托提供了绝好的实例。本文中,我们基于对相关案情的梳理,初步勾画了庞氏家族信托的结构,以飨读者。


庞鼎文拥有的财产分两类,一是多种香港私人公司的股票,特别是通过一家控股公司直接持有Shiu Wing Steel Ltd.的股票而经营香港最大的钢铁公司;二是两处不动产Hillview property YTIL property


198912月,庞鼎文在Isle of Man(马恩岛)设立了五个单位信托,即SW Steel Unit TrustSWInvestments Unit TrustMackUnit TrustHillview Unit TrustYTIL Unit Trust。这些信托的受益人是庞鼎文的夫人和七个子女。惟一受托人是1989128日在Manx岛设立的Shiu Wing Ltd.(简称:SWL)。SWL公司的董事为庞鼎文的夫人和七个子女。SWL 的股东是另外两家马恩岛的公司:Shiu Kwong Ltd(简称 SKL,董事为庞鼎文的四个子女)和 Futurian Ltd.(简称 FL,董事是庞鼎文的夫人和另外三个子女)。几乎同时,庞鼎文又在马恩岛设立了若干自由裁量的信托,受益人为庞鼎文的子女,这些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为SKLFL


1990125日,根据计划完成了庞鼎文所持股份的转移:首先由庞鼎文夫人向澳门渣打银行贷款1.39亿美元,她随即将该笔贷款借给SWL公司。接下来,庞鼎文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SWL公司,SWL公司则运用部分贷款支付股份收购款项。然后庞鼎文又将股份出售款项借给作为自由裁量信托受托人的SKL公司和FL公司,这一贷款为covenant债务——要求即付、无利息、无担保并对庞鼎文个人偿还。SKL公司和FL公司凭借该笔贷款向SWL公司持有的单位信托申购信托单位,从而由此享有信托收益。SWL公司又用该笔款项偿还向庞鼎文夫人的借款。而庞鼎文夫人则向澳门渣打银行偿还贷款。同日,庞鼎文拟定了一个遗嘱放弃了他对FLSKL的债权。



19901024日,庞鼎文实施Hillview property交易:庞鼎文将Hillviewproperty出售给SWL,而后将出售收益捐赠给了the Pong Ding Yuen Trust的受托人SKLFLSKL FL 获得这笔资金后,向SWL申购单位,从而按份额分配了单位。thePong Ding Yuen Trust是自由裁量信托,受益人为庞鼎文。


YTILproperty的交易与Hillview property交易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庞鼎文将出售YTIL property的收益借给了受托人SKLFL,随后在199110月和199210月,庞鼎文放弃了对FLSKL的债权。


随着交易的完成,庞鼎文的巨额财产全部转移进多个复杂的信托计划中。通过这个计划,庞鼎文实现了将财产事实转移出香港、从而规避各类风险以保护财产的目的。


庞鼎文于1993123日故去。根据香港遗产税条例规定,生前赠与的国外财产不属于遗产税课征范围,庞鼎文向其子女赠与的财产属于国外财产,庞鼎文的家人由此认为不应缴纳遗产税。但香港遗产署认为,上述的交易过程是纯粹出于避税目的而预先设计的中间交易。根据《遗产税条例》的规定,交易的财产是庞鼎文去世前三年内作出的生者之间的即时赠与immediategifts)。根据该规定,死亡前三年内的生前赠与行为应当缴纳遗产税,而庞鼎文的死亡日期距离1990 125日不足三年(相差两天),因此庞鼎文子女应当缴纳遗产税。


该案于 1998 6 18 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一审判决原告(庞鼎文家人)胜诉,1999 8 20 日上诉法庭裁判推翻一审判决,终审上诉法院于2000712日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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