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四夜背后的法律思考——明月律师谈锋菲恋
四天四夜背后的法律思考
—明月律师谈锋菲恋
声明:明月律师随笔,欢迎转载。
几天前,媒体突爆出谢霆锋和王菲复合之传闻。明月律师初不敢信,上网一看,铺天盖地,汹涌之势,淹没了阿里和苹果i6上市之新闻。新闻标题也爆人眼球,譬如“足不出户,缠绵四天四夜……”之类的不绝于眼。每次看到这个标题,明月律师就想起阿妹唱的《三天三夜》,“三天三夜的三更半夜全身只剩汗水……”并脑补了一下案发场景……
明月律师以前曾认为,李亚鹏和王菲离婚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另有原因。还记得当初有一阵子,李亚鹏被质疑借基金会敛财吗?明月律师办过很多案件,看到过很多人欠了一屁股债,为了对配偶有个交待,于是通过假离婚把财产全部留给配偶,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吓死债权人,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离婚后,王菲过生日,李亚鹏还仙格格地转发评论“孩子她娘,那什么,生日快乐!”当时明月律师就觉得,李亚鹏这Y的,够虚伪、够爷们!
所以明月律师是真不敢相信的。And离婚不假,但孩子她娘永远都是孩子她娘。这,怎么现在孩子她爹每天接送孩子上学,孩子她娘却和前夫复合了……这,可以用“坑爹”来形容吗?明月律师在此要郑重提醒一下广大为了心怀小算盘(包括但不限于逃债务、避限购、骗拆迁等)而假离婚的广大群众,小心弄假成真,到时赔了夫人又折米,就悔之晚矣啦!
后来又看到谢霆锋经纪人霍汶希的微博,大意是说谢霆锋对于其私人事情一向保持低调(明月律师注:低调吗?没发现啊……),故请狗仔们高台贵手啦……后来还附了一张“和律师建议商讨过的”忠告,明月律师截图如下:
明月律师对于这张律师建议商讨过的不是《律师函》的函件表示有点困惑……为什么不以律师函的方式发文?莫非谢霆锋没有专职律师顾问?抑或情况紧急,律师没空起草?当然也许是谢先生仅想摆个POSE,绥靖手段,并非真想拿起法律武器。
感觉后种可能性大一些。因为除了《侵权责任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42条规定,偷拍要拘留和罚款),为什么这位经纪人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去报案呢?anyway,当事人沉浸爱河,幸福美满,这点破事不放在心上也可以理解。还有那各路粉丝,纷至沓来,祝福的和鄙视的比例不分伯仲。至于对偷拍这事,似乎也没有太多人放心上。毕竟皇帝不急,太监急个鸟啊。
可是明月律师就有点急,不是替锋菲急,而是替前几天声称“男人血液里都流淌着艳遇的渴望”的那个金岩石老兄捉急……人家在沙滩上牵着浴袍女散布,竟然被无良记者偷拍并公之于众!金老兄慷慨激扬的出轨声明似在控诉,为什么要偷拍我?这可是个人隐私那!现在好不容易谴责一下无良娱记,可为神马主角人家不以为然啊……
还有一个人应该比金岩石更有感触,那就是董洁。对,就是那个和王大治激吻被偷拍的曾经的玉女。都怪那些无良的娱记,如果不是你们四天四爷,错,是没日没夜地变态偷拍,董洁在明月律师心中至今仍是一个冰清玉洁的女人!我恨你们!
或许还有一个人也很捉急,谁?文章?
Anyway,贵圈太乱,偷拍这事,是该管管了。
好多年了,每次有媒体的朋友来问明月律师,法律怎么管?答案都是那老一套: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公众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缺乏相关的常识。偷拍偷录事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现行《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拍偷录的处罚力度太低,还是要加强对市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教育,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偷拍事件的发生频率。”实际上等于放了一通屁,没啥屁用。
今天3月份,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偷拍女人裙下风光,最高可判两年半徒刑,并科罚金500美元。如果偷拍儿童私密处或裙下风光,最高可判5年徒刑,并科罚金1万美元。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量刑太重。乱世用重典好不好?这个问题有待讨论。但明月律师认为,美国马州通过的这项法律,其实用刑并不重。因为这条规定实际上惩罚的是一种对“妇女、儿童”的猥亵行为(这在国内也是犯罪,要判刑的)。
明月律师认为,在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出台前,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在立法、司法时逐渐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譬如,对于妇女、儿童的偷拍行为应当严厉惩处,对于在个人私密空间(如个人住宅内)的偷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在公众场合的偷拍行为要区别对待(判断是否公众人物?情节是否恶劣等)。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更新再快,也赶不上贵圈的离婚速度快。无他,明月律师只想用马伊俐同志的一句话送给本案四位当事人,“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最关键的,你们是四个孩子的爸爸和妈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两位甜蜜情侣,可别忘了支付抚养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