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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系列”之复恩理事高明月律师:反家暴维权联盟与反家暴司法实践

2016-04-11 复恩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反家暴·人权·治理”
专题研讨沙龙
2016年4月5日周二下午14:00—17:00
廖凯原法学楼202室
与会人员
主持人:   朱晓慧,复旦大学人权基地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发言嘉宾:王春辉,川沙新镇妇联主席
                  孙晓屏,复旦大学人权基地研究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明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申达合伙人律师

主办方:   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联合举办           



我们继续分享。


主持人:最后,让我们欢迎复恩的理事,也是家事法方面的专家,高明月律师为我们带来分享。大家欢迎。






高明月

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专家



高律师:首先还是自我介绍一下。我也是复旦毕业的,当时还听过在座两位老师的课。我是个从业多年的律师,2005年本科毕业后就进入律师行业。我的专业领域一直和家事法有关联,那么我的客户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家庭企业较多),所以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这次的主题是人权治理和反家暴,首先我觉得在中国谈人权或者和人权相关的法律是很不容易的,在中国有一部立法出台不容易,有一部和人权有关的法律出台更是不容易。这部法律从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出台到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整整21年。


该法地位较高

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中国也有反家暴,但我们相关的条文位阶都比较低,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部委的一些意见,而且比较零散散见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中。反家暴法这部法律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那么来讲法律地位比较高了。


突出对受害者的保护

第二,这部法律突出对受害者的保护。一部法律强调对某一类群体的保护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往往会导致争议。比如说2008年劳动保护法正式实施以后就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正面呼声为主,少有的批判声音也主要集中在还不够好和继续改进上。


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
第三,这部立法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通道,这个我认为和人权有关系,原因在于一般意义上公权力介入到家庭可能会有冲突。例如之前夫妻之间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被公安机关破门而入进行抓捕,大家都会认为这是侵犯人权。那么在家庭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公权力是否能够介入呢?这不仅仅是个人权的问题,可能更体现出一个国家人权是否和公权力是否有边界的问题,或者说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的问题。所以说反家暴法的实施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说反家暴法中其中一条“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制止”,这条说明无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都有权制止,我可能在施暴人家里,但我有权制止暴力行为,国家把这一授权交给了个人这点也很不容易。

形成基本框架

第四,从制度意义上来讲,虽然反家暴法只有38条,但我们觉得基本框架已经有了,基本框架之下的一些法律赋予的救助路径也有了,比如之前所讲的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和之前相比有了强制性,所以说反家暴法的意义重大。我今天所讲的主题实际上跟王主席的主题是契合的,我的主题是反家暴维权联盟和反家暴司法实践。

大干货开始

因为时间关系我想通过两个点来切入。

第一点是事前预防。

第二点是事后追责。

实际上我们的反家暴维权联盟在这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最终达到目的,零家暴。
具体来讲,比如说事前预防,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的义务、告诫书、保护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是某一个条文就能将其激活的,而是通过各个部门的联动来一起做一件事情。例如说强制报告,相关部门如医院或者学校发现家庭暴力的行为,必须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就需要一个联动的机制来及时响应该报告。而告诫书相对而言更为体现该机制,虽然告诫书出具来自于公安部门,但案件来源往往是来源于居委会、医院或者学校。再如保护令(之后我们会讲一个案例),保护令并不是申请人申请之后法院就随便出具的,法院也有一定的审核机制的。事后追责包括三大块我会一一展开,其中之一的行政责任即治安处罚,民事责任一般来讲会体现在离婚案件、抚养权案件、撤销监护权案件,这些案件中会体现反家暴法的功能。刑事案件后果比较严重,造成比较恶劣的后果,国家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通过公检法的联动机制来追究家暴者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反家暴维权联盟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最终想达到的目的是零家暴,在上海的川沙或是浦东新区都提倡创建零家暴的社区,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具体来讲,事前预防在反家暴法中是否有条文呢?比如说强制报告的义务、告诫书和保护令它们都有对应的具体条文,因此使得受害者寻求救济时有了法律依据。举例来说,第一个案例是在去年联盟和川沙妇联在反家暴实践中搜集到的一个案例,一个未成年人在学校里被发现被父母实施了家暴,从后果来说虽没造成太大身体伤害,但这个孩子情绪比较低落还向老师反映了这个情况,学校即向村委会反映,这个行为也是强制报告义务的一种体现,因为强制报告中有说发现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应及时报案。该案例中学校未报案但也向村委会反映了家暴情况,这就是一种联动。如果老师没有强制报告的意识与她无关,那家暴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未成年人遭受来自父母更严重的家暴),也就是说我们通过实际案例发现联动的体现很重要。

其次说说反家暴维权联盟的扩展,我们复恩曾经在浦新街道和一家医院合作做一个讲座,由我主讲。在我的讲座过程中发现,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比如企业的工会,但是工会实际上是可以加入联盟的,存在这种的扩展性。例如现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员工的生活两点一线,她们没有太多的渠道(比如妇联或者派出所)去主动反映存在家暴的问题,遭受家暴的问题往往是单位第一时间发现的,发现之后就及时介入并起到很好的效果。就施暴者而言发现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了,他们会把动机或者隐患扼杀在萌芽当中,也就是说维权联盟确实有一定的扩展性。

第三,派出所是维权联盟的重要一环,新闻报道过上海市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是由社工事务所会同嘉定区安亭派出所共同探讨得出,由此可知一些社工机构能够在联盟中起到应有的争议,它与派出所、居委会或是妇联合作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发挥其作用。第四个案例也有过新闻报道,2016年3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施暴者送达了上海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保护令非常典型,因为这份保护令的申请人受害者并不是提出离婚,而是在婚姻生活中她遭受了家暴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并不是有申请就出具保护令,而是按照流程首先受理组织听证会需要受害人和施暴人出席,听证会之后依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而不是仅仅根据受害人的口头声明),根据双方的补充材料法院发现确实存在家暴行为最后作出裁定,该裁定在反家暴法实施8天就已经出现,这和维权联盟关系有关吗?根据媒体报道,受害人在遭受数次家暴中都有报警(有报警记录),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报警之后提示受害人反家暴法即将实施,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受害人得知之后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后派出所联合居委会定期上门确认。医院在这个方面也很配合,会在验伤材料和鉴定记录中写明伤口与家暴有关。从以上案例我们看到居委会、派出所和医院作为反家暴维权联盟的成员都发挥了作用。

前面我们所讲的都概括的的事前预防,那么根据今天的主题我作为律师来主要讲讲事后追责。事后追责中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今天我不展开讨论,在座的也比较明白。我主要讲讲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或者独立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撤销监护权等案件中对当事人会有怎样的影响,这也是当事人关注的一个重点。这么讲的原因在于我有看到今年三月份上海市妇联出版的一本《反家庭暴力情况报告》 ,我将报告中对的相关数据整理之后,大家可以看到暴力行为类型中86%是身体暴力(55%是轻微受伤)也就是说将近90%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14%受伤并不一定构成造成刑法定义的轻伤的暴力行为,上海市有数据统计的这组暴力情况主要是一些轻伤后果和肢体冲突的轻微伤害。再看另一组数据,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所占91%是在婚内,另外9%是未婚同居、分居或者已经离婚的情况。在90%的仅是肢体轻微冲突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又发生在婚内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感情所引发的纠纷(感情不和包括男方有第三者),我们可以得出90%的家暴主要是感情不和同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些受害人中的65%是要求离婚的,21%选择调解(调解不成大部分也要求离婚),即占总数大概80%的受害者是要求离婚的。这个情况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尽快摆脱受家暴的婚姻成为大部分受家暴者的诉求。

反家暴法的实施,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对于这些家暴受害者的影响有哪些呢?这方面能够有所印证,近三年公安窗口受理的家暴案件有所减少,妇联窗口受理的家暴案件大幅增加。这是因为受害者在遭受家暴第一时间不一定会报警,冷静之下向妇联提出调解或者如何离婚。我们再来看看反家暴法实施之前,对于家暴案件中近80%的受害者主体所得到的国家法律和司法层面的保护有哪些。首先,在反家暴法实施前我国对于反家暴在法院系统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定义“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关键词在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反家暴法正式实质之前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自己遭受家暴,法官需要依据这条做出结论。刚才我们根据数据也知道80%的家暴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则会说不能接受自己继续遭受殴打甚至到肢残体破再去法院的地步。这就体现出了之前法律的矛盾之处。

如果受害人无法等待向法院提起离婚,就面临着很多障碍:首先举证难,例如家暴的时间、次数;其次是因果关系,到法院之后双方都处于比较对立的状态,一般人出于本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承认自己施暴过。虽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也不能绕过举证规则,会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在这里我插播一句,在2014年反家暴法征求意见中有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复恩当时十分赞同这条意见,但有补充“应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这条最后并没有进入立法,也就是回归到一般的侵权举证责任)。还有就是认定难,要有一定的后果,法院该如何界定这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我遇到的一个案子,男方有狂暴的倾向经常扇自己妻子耳光,妻子被扇扇当时是红肿的,但几天之后到法院就很难说明什么,女方虽然有拍照但毕竟不能捕捉到被扇的瞬间,男方则会否认自己家暴过妻子。诸如此类的案件导致近80%的相关案件法院很难认定存在家暴,因此有数据表明在我国存在很多因暴力而离婚的案例,但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最终认定有家庭暴力的案例很少。

假如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认定了某个离婚案件存在家庭暴力,法律对于受害者是有相应的救济规定。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存在家庭暴力也是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受害者确实能够举证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在我国要离婚很难但也可能很容易。我遇到的欧洲人有说过中国人离婚很容易,只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不可行的情况,去法院起诉离婚一方可以拖很久的时间。所以说家暴和离婚是有关系的,如果说很多家暴没法证明不能离婚,会导致受害人一只濒临被家暴的危险。家暴损害赔偿方面,受害人有权要求实质是精神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是家暴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方面存在争议,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一些法官反映1993年司法解释仍然适用,受害人可以要求法院适当照顾。这样我们发现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有对被家暴者的保护,但可能在程序或者技术上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我们来看一些案例,首先是李阳的案例,这个案子最终判抚慰金5万分割财产1000万的原因一是名人,二是李阳在派出所承认家暴还在微博上公开道歉(“我就是家庭暴力的反面教材”),此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作出这样的评论。再谈一个名人黄奕的离婚案,她的额头被丈夫殴打造成凹凸。她有报案、验伤以及丈夫的保证书,当时在徐汇区法院审理但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据我所了解当时的情况,法院根据她提供的证据很难认定为家暴。原因在于其丈夫认为受伤照片是PS所得,自己并没有殴打黄奕是黄奕伪造的现场,而保证书虽是自己所写但表意不清不能说明自己家暴。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认定家庭暴力是多么艰难。现在反家暴法的实施,强制报告的投诉反映救助机构有义务(从法律从业人员角度来讲)给予受家暴者帮助和处理家暴案。比如向居委会、妇联或者单位反映被家暴情况,相关机构一定要有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就是受害人可以取证的去向。强制报告也是如此。相关部门有义务向公安部门报案,也说明这些部门需要一些记录和证据。而公安机关的义务更是明显,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但这条存在争议,因为有些公安部门不愿意帮助受害人调查取证,但我认为受害人可以根据这条督促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之前提到的上海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院并不是在审理离婚案件而是在审理这个保护令的案件。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调查了家暴的事实,这个案件为什么法院可以出具保护令是因为法院认定了存在家暴。如果他们之后离婚这份保护令就是证据,法院不会在之后否定这份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以后这三条随着反家暴法律事实的更容易认定,对受害者的保护会逐渐落到实处。因此我将这三条改了:第一个受害者离婚不再艰难;第二个是受害者损害赔偿相对容易取得;第三个是无过错方应多分财产。这是我的一个的展望,前提是反家暴法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而反家暴法的切实实施,要依赖于反家暴法维权联盟的功能。我们概括一下就是事前预防、事后追责、公力救助、私力自助最后是立体维权。这里面私力自助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必先自主而天助也,也体现了国家和家庭的界限关系。比如说一个人受害者不去主动主张权利,完全依赖于公权力去戳破家庭生活的面纱,这就是很困难的因为没有主动介入的机制。最后我用一张图结尾,我觉得我们反家暴维权联盟和复仇者联盟很像,每个角色都有各自的地位和功能,通过联盟的通力合作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成为英雄,使反家暴法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让我们的社区实现零家暴的理想。




小编
是不是收获颇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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