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家事评论】法律必须被信仰 ——也谈和颐酒店女生被袭案
法律必须被信仰 ——也谈和颐酒店女生被袭案
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4月8日最新消息传来,涉案嫌疑人李某及4名同伙已被刑事拘留。虽被刑事拘留,因何罪名,尚未见报端。据@平安北京的通报,嫌疑人李某已交待其系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成员,4月3日当日误将受害女生当成是“同行”,所以对受害女士进行拖拽,意图驱赶。若此说法被认定,本案难定“强奸”、“绑架”或“抢劫”。受害女生惊魂甫定,公众舆论火热发酵,在此当下,若警方仅以打击公共场所卡片招嫖论,似又过于轻描,恐难服众。案件如何发展,公众拭目以待。
北京警方通报内容的图片,供参考。
回顾以往,每遇热点大案,犯罪与刑罚都会成为公众讨论焦点。像药家鑫案,林森浩案,概莫如外。但前述诸案,个体鲜明,情节淋漓,媒体、公众追逐的焦点,也都是个体本身,至于案件其他背景、细节,往往显得黯淡。遇到较真的律师,挖出藏于细节的魔鬼,又会被视为另类,甚至遭受讨伐。所谓众口铄金,强大压力之下的法院判决,无论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难免有所掣肘、顾虑重重。药家鑫案,当初震天喊杀声中,有不少人已在反思。
同样是热点案件,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失去了鲜血的底色,细节反倒纤毫毕现。公众的焦点,开始不再囿于施暴者和受害者本身,而是迅速发散到问责低效怠职的警方和不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再到谴责“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至于嫌疑人很快抓获归案,不再成为关注焦点,亦未降低舆论热度。犯罪与刑罚的公权力视角,逐渐转化为权利和义务的法治语境,值得欣喜。窃以为,只有回到法治语境,才能真正理解和颐酒店走廊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能问责,才能反思,才能改进。
倾听受害女生的泣诉,镜头拉回和颐酒店的走廊,当暴力正在发生时,经过的路人以为是情侣、夫妻,所以视而不见。网上有人鞭挞人性中冷漠的恶,我却想指出,《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即使是情侣、夫妻,路人也都有权且应当加以劝阻暴力,更何况站在你面前的是在大声呼救、“明确说和施暴者不是情侣、夫妻关系”的弱女子呢。(法条1)
当暴力正在发生时,经过的酒店服务员竟然只会”柔声劝说,没有半点阻止疑犯施暴的样子……“如前所述,遇此情况,路人都应当劝阻暴力,更何况你是酒店的工作人员。保障住店客人的安全是酒店的法定义务,你是酒店的服务员,你不履行,谁去履行?若你现场无力阻止,也应立即呼叫酒店保安,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法条2)网上有人质疑酒店“可能与卖淫嫖娼勾结”,希望警方注意到公众呼声,注意侦查,因真若此,酒店就则可能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法条3)。
当暴力发生后,警方处理效率之低,也令人咋舌(据受害女生陈述,案发在周日,办案民警要周四才能回来处理)。案发不久,媒体报道警方轻率回应,称”女子无明显人身及财产损害,施暴男子疑似醉酒“。这两句话引发网上一片声讨:你警方人还没抓到,案情都没查清,就开始轻描淡写的下结论了,这种麻木态度,真比疑似醉酒还可怕。对于警方如此不负责任的回应,忍不住又要普法:首先,即使女子没有人身及财产损害,但施暴男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构成何种犯罪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男子是处于何种目的施暴,如强奸、绑架、抢劫等,个个都是大案。其次,我国刑法也规定,醉酒的人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你去强调醉酒,意在何为?(法条4)。
和颐酒店的走廊并非法外之地,施暴者、路人、服务员、甚至部分警员,这些和颐酒店事件中的那些个体,心中是否真有法律的一席之地?人性冷漠之论不无道理,也值得反思,但法律人更要探析事件背后法治精神的缺位。纵观和颐酒店事件,能让公众集体恐慌,不光是冷漠的路人,更是法律机制失灵后,个体对于这种”阳光下暴力“的绝望无力之感,这让每个人可能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可见,法治社会的建成,不仅要看颁布了几部法律,还需要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是法治得以彰显的前提。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为了这个共同的信仰,我们仍需一起努力!
(完)
法条1:《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法条2:《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3:《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4:《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