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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出品 |《反家庭暴力法》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三大亮点

2016-06-22 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复恩,以法律服务公益



《反家庭暴力法》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三大亮点

作者:高明月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高明月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庭、反家庭暴力、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复恩法律)是中国第一家民间力量发起的专门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社会服务机构。复恩法律长期致力于非营利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在反家庭暴力法、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实务经验。
导读: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回顾立法历史,从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今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可谓“20年磨一剑”。都说“慢工出细活”,这部酝酿多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哪些进步?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回顾立法历史,从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今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可谓“20年磨一剑”。都说“慢工出细活”,这部酝酿多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哪些进步?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执业律师,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归纳出《反家庭暴力法》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三大亮点:


1
反家暴的内涵更加明确,保护范围更加广泛: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对“家庭暴力”的明确定义,很多人朴素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身体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身体,还包括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例如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施暴者(较多为男性)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往往会使用诸如“谩骂、恐吓”等方式威胁女性,给女性造成极大的精神、心理压力,迫使女性不敢再提离婚,从而达到长期控制、施暴女性的目的。这些行为都不被《反家庭暴力法》所容忍,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非家庭关系但共同生活的人(如恋爱同居、离异前配偶等)也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家庭暴力的概念更加清晰,反家暴的范围更加明确,对受害人保护也更加充分,此为《反家庭暴力法》亮点之一。

对应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2
构建反家暴联动机制,助力受害者立体维权:

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如受害者不主动告知,他人一般无从知晓,因而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有些家庭暴力只到酿成惨痛后果以后,方才为外界所知(如2014年崇明县妇女施某不堪忍受长期家暴锤杀丈夫案)。因此,及早发现家暴、预防家暴,是反家暴工作的重点、难点。

为解决这一难题,《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一个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立体维权的联动机制,在维权网络内的各个机构或人员,在收到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时,都有给予帮助、处理的法定义务。发现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需要特殊看护的老年人等)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维权网络内的各个成员都有主动、及时报案的义务,即“强制报告义务”。这是国际通行的预防家庭暴力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

作为广大女性而言,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借助反家庭暴力维权联动机制的力量来维权,譬如向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工机构、医院、派出所等机构求助,多方力量,多管齐下,及早介入家暴事件,避免家庭暴力往更加恶性的方向发展。

对应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3
建立行政、司法“唤醒机制”,反家暴途径更加多样、高效: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家庭暴力往往会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得不到重视,诸如居委会、妇联等部门介入处理,因为无执法权,只能以“调解”为主,对于很多施暴者缺乏威慑力。公安机关虽然有执法权,但因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家暴的处理也限于调解、流于形式。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家暴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无法得到及时、彻底的帮助,导致“反家暴”成为一个沉睡的、无法唤醒的法律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促成了行政(公安机关)、司法(法院)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唤醒机制”的建立,该机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治安处罚的权利,即便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公安机关也有权出具书面《告诫书》,对家暴施暴者予以警告,并借助反家暴联动机制,对施暴者进行事后、长期监督。

2、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施加司法保护的权利。家暴受害者及反家暴联动机制的各主体,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法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应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以反家暴联动机制为基础,进一步构建了上述行政(公安机关)、司法(法院)相结合的“唤醒机制”,使得反家暴工作更加及时,也更加有效。自《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份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逐渐增多。根据社会整体反映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的联动机制和唤醒机制在预防和处理反家暴案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也有大幅减少的趋势。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反家庭暴力法》所树立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反家暴理念的日益普及,以及反家暴维权联动机制、唤醒机制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反家暴事业必将得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的“零家暴”社区的愿望将逐渐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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