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保险也赔?|明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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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保险也赔?
文/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家事团队
近日一则“杀妻骗保,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300万”的新闻见诸报端,不少保险业内好友来问明月律师,“杀妻骗保,已经构成犯罪,法院为何还要判赔?”。乍一听,法院判决似乎确不合理。鉴于该案一审系上海市某法院所公开判决,明月律师遂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了判决详情,并著此文,已解众惑。
基本事实
丈夫李某与妻子廖某(受害者)3月5日登记结婚。3月9日,丈夫以妻子廖某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300万元的意外险,保单载明的投保人为妻子廖某,受益人为:法定,保费1988元系丈夫李某支付。
之后,丈夫李某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
5月9日,丈夫李某指使他人杀害妻子廖某后申请保险理赔。李某恶行暴露,被判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法庭争锋
三原告(受害者廖某之父母以及廖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诉诸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支付3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三原告认为:
本案保险合同受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丧失受益权,三原告作为廖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
1、李某才是本案保单的投保人,因为:虽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及相关证据,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事实的行为,其是在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所作的将廖某作为投保人的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
2、根据刑事判决,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3、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1、保单载明的投保人系廖某,虽然具体操作(网上操作、缴纳保费)是李某,但保险公司事后联系到廖某,说明廖某对保单是知情且确认的,因此投保人是廖某,李某只是一个操作人而已。
2、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明月说法
1、为何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明月律师:因为李某作为保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为何“投保人是谁”会成为争议焦点
明月律师:因为认定“凶手”李某是投保人,则保险公司依法不需要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保险公司所提出来了“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抗辩也是成立的,该保单是无效的。如果认定受害人李某是投保人,则保单就是有效的。投保人是谁,直接决定了这份保单的效力。所以在庭审中,“究竟谁是投保人”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为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支付赔偿金?
明月律师:因为李某作为保单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廖某,依法丧失了收益权。鉴于该保单没有其他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廖某生前未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三原告作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保险金的继承权。
参考法条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解读至此,明月律师不免唏嘘,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乃至理名言,杀人者虽已偿命,但白发人却恨无绝期。300万元换不回女儿一命,300万元抵不上母亲之恩。对于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这个难题确实难解。对于法律人,更应拨云见日,看懂背后玄机。我们为客户配置保单,不能囫囵吞枣,应如本文般抽丝剥茧、庖丁解牛,理清保单法律关系,为客户设置正确的保单架构,为客户的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贡献无量之力。这,是私人财富管理律师的必备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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