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治进步是谁的责任?谈谈单身女性冻卵案的二审|明月家事评论·第22期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结果出炉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徐枣枣又输了。‍‍
当事人“徐枣枣”是位女性,有生育权,对是否生育子女享有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医院不能以消极方式干预女性行使生育权。至于说原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些是下位法,法院不能以下位法的规定去否定上位法所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下位法也是法,医院根据这些下位法规定不让单身女性冻卵,不构成侵权。法院还说: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学伦理规范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待条件具备后,当事人与相关医疗机构可另行解决相应争议。言下之意,等到猴年马月这些法律规范改变了,你徐枣枣再去冻卵吧……‍‍‍‍‍‍‍‍‍‍‍‍‍‍‍‍‍‍‍‍‍‍‍‍‍‍‍‍‍‍‍‍‍‍‍‍‍‍‍‍‍‍‍‍
在本案的一审、二审阶段,多名专家证人出庭,也有多位法律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书》,大家的结论都很明确:医院应当允许作为单身女性的徐枣枣冻卵!但二审法院还是作出了非常保守的判决,逻辑很简单:恶法也是法,恶法不改之前,法院还是得执行这样的恶法。‍‍‍‍
恶法是不是法,这是哲学问题。纷繁冗杂的成文法之上,究竟有没有更高的价值准则,比如说自由、平等、尊严……这个问题在我国似乎并无共识。‍‍‍‍‍‍‍‍‍‍
但即使不去讨论哲学问题,纯从司法技术层面来看,成文法也有位阶之分,规范性文件也要接受备案审查。当法律发生冲突时,作为司法者、裁判者,要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只要以上位法、基本法为准绳,而不是以下位法、规范性文件为准绳。然而这样的司法原则在我国似乎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所以当社会遭遇宏大议题、重大危机,法令滋张混乱时,作为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很容易就失去方向。容易失去方向,是因为司法者自己没有法治的灵魂,没有作出价值判断的担当。而失去方向的结果,就是社会救济机制的普遍失效:正义无法在法庭上觅得,只能靠制造滔天舆论来实现。而这显然不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目标。‍‍
法院认为,法治进步与我无关,是立法者的事情。‍‍‍‍‍
人人都知道这是错的,但都不认为纠错是自己的责任。‍‍‍‍
人人都知道法治应当进步,但都不认为发声是自己的责任。‍‍‍‍‍‍‍‍‍‍‍
这其实就是一种平庸之恶。
(正文完)
参考阅读:《理想与现实:关于“女性生育权”的案例与思考|明月家事法沙龙第26期文字稿实录》
(完)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200336)
Add: 22F, L'Avenue, No.99 Xianxia Rd, Shanghai, PRC 
电话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Fax: +86 21 23563299
邮箱Email: gaomy@guantao.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