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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能乱起,“教训”不能乱给

拱墅检察 2021-04-28

李某本是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却在追回损失财物后想捞点便宜,勒索小偷王某。最终两人都没有逃过法律的追究:王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四日,而小李最终因敲诈勒索被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顺手牵羊

惹祸事


2019年1月的一天,厨师王某(化名)在休息闲逛时,路过一家正在装修的”鬼屋”,发现”鬼屋”的门开着。屋内地上则堆放着一些音箱和对讲机等物品,再看四下无人,大喜过望顿觉这些东西便是“无主之物”。于是左右开弓一并顺走,心里已经合计着将它们“变废为宝”小赚一笔。

当天下午,”鬼屋”的负责人李某(化名)回来发现”鬼屋”装修工地上的东西没了,马上调取监控。因为王某头戴餐厅厨师帽特征明显,李某很快将王某找出,在现场高清摄像头的“照妖镜”下,厨师王某无法辩驳承诺立马物归原主。





想给“教训”

进牢房


适逢年底,王某心想:既然衣锦还乡已然无望,不要被抓也是好的,便请求李某不要报警。李某吃准王某的心思也动起了歪脑筋:我总得给这个小偷点“教训”吧!随即便索要10000元,否则便报警。自作自受的王某自知理亏只得答应并转账。


李某既保护了财物又捞了一笔,简直是一举两得,心中很是得意。可王某回去却是辗转反侧一夜未眠,对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越想越气,于是第二天鼓起勇气走进了派出所。


最终两人都没有逃过法律的追究:王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四日,而小李最终因敲诈勒索被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有话说




“垃圾”不是你想捡

想捡就能捡

以下常见几类情形均不构成无主物,不得擅拿:

1.当财物只要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着或监视,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的财物。

2.虽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果园的果实、农民地里的作物;食堂用于占座的饭卡、书包等财物;自然灾害后,房屋倒塌,掉落在各种的财物以及他人饲养的宠物等

3.他人虽遗忘,但该财物可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住客遗忘在宾馆、饭店的财物,由宾馆、饭店管理者占有;他人遗忘在银行大厅内的现金,由银行管理者占有;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总之,如果你无法清晰分辨是否为垃圾,那么请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教训”不是你想给

想给就能给

在生活中,当我们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自我保护,但是一旦对他人的错误进行惩罚时,那就很有可能超出自我保护范畴进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除了司法机关,没有任何个人具有审判权。不管是否有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素材丨陈倩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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