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纠纷怎么破?拱墅检察召集听证
4月23日上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杭州市农工民主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华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汪涛,拱宸桥改造指挥部动迁部主任黄志军就王某某等人诉蔡某某合同纠纷案举行听证。此举是诉源治理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拱墅行政司法机关中的先例。
听证会前,拱墅检察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们做了详实的摸底调查。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与代理律师会商探讨,并向拆迁负责单位详细咨询当时的动迁政策和拆迁款分配依据。
案件回顾
1995年10月10日
蔡某某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蔡某某出资参与房主王某某等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翻建工程。双方约定将翻建后的该房屋第二层住房产权及使用权永久归蔡某某所有,并商定今后国家如征用该房屋,蔡某某将有权得到该楼第二层的一切“国家赔偿费”。房屋建成后,蔡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居住于该房屋二层,直至2017年4月底拆迁时搬离。
2016年12月20日
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与王某某户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就补偿安置款协商一致。
2017年3月28日
拱墅区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以被告拒不按照双方协议支付原告赔偿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人支付拆迁补偿款。期间,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9年5月15日
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等人支付原告蔡某某拆迁补偿款180余万元。
2019年9月25日
王某某等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即使该协议有效,一审判决关于蔡某某可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书》原件两份。
2019年12月26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协议有效,并以提交新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等为由,裁定驳回申请。
2020年2月
因不服法院裁判,王某某等人至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同日,检察机关决定受理。
2020年4月23日
拱墅区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动迁部专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召开听证会。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分别发表各自意见和理由。在参会各方全面知悉案情的基础上,检察官就双方发言归纳争议焦点:1.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与否;2.对于拆迁补偿款利益分配问题以及新证据及该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经检察官许可,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互相发问。
听证员分别独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利用专业优势化解双方矛盾,并对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会后,拱墅区检察院将结合评议意见,于近期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
素材 | 李臻
编辑 | 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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