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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四大机制守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拱墅检察 2021-04-28

12月30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大运河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美丽运河、法治拱墅建设,拱墅区检察院结合实际,与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杭州市运河综保中心)会签出台《杭州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拱墅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有顺带领第五检察部全体干警赴杭州市运河综保中心就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研究商议协作工作。

罗有顺检察长杭州市运河综保中心主任胡红文共同会签《杭州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意见》文件

《意见》明确拱墅区检察院与杭州市运河综保中心构建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建立常态化联络协作机制。设立联络员强化日常联络,通过联席会议对涉及双方的大运河公益诉讼案事件、突发情况和重要舆情、敏感问题强化跟进、会商。通过专项行动,开展联合督查督办、联防联控,加大综保综治合力。


二是建立一体化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整合、分析研判,优化收集处置的方式方法。对于水环境治理、河道河堤管护、沿河资源和遗产保护相关举报投诉和案件线索等信息,在政策把握和法律应用等方面相互借鉴、加强协同。


三是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信息、技术优势,在办理大运河公益保护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确保证据收集、鉴定委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工作专业高效。共建大运河公益保护工作专家库,为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四是建立立体化宣传推广机制。立足拱墅检察院“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创新实践基地,开展涉大运河治理保护调研,探索设立大运河公益保护宣传统一标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运河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发布、宣讲典型案事例,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支持。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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