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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刘戈:提高起征点不是税改重点,让富人多缴税才是方向

人大重阳 2019-11-11

以下文章来源于正和岛 ,作者刘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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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概3000字,读完共需4分钟

作者刘戈系央视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6月20日“正和岛”(ID:zhenghedao)微信公众号。原标题是《权威解读!把企业家和“富人”区分开,应是税改的方向》。



要么是明星偷税,要么是个税起征点,这是有关税收新闻最吸引眼球的两个标题。



刚刚,崔永元老师用一抽屉的阴阳合同,重新挑起了社会对明星偷税的全民关注。也一举扭转了作为反转基因斗士,不懂科学、意气用事的公众印象。


演艺明星阴阳合同的一地鸡毛尚未尘埃落定,紧接着个税起征点的新闻接踵而至。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项法律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依然有媒体将这次修法的新闻标题拟定为:“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但这一次,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真的不是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


综合增税意义重大


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也就是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或者可以简化表述为,个税中的劳动所得将采用综合税制,而个税中的经营和资本所得将继续采用分类税制。



除了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一变化意味着,对大部分只有劳动所得的普通劳动者来说,他们的税收将根据各自的家庭负担情况成为不同层级的纳锐人。


自从个税出台以来,我国个税一直实际奉行征收方式从简原则,分类征税、代扣个税都体现了这一点,这种方式征收简便,税痛不明显,但存在着巨大的不合理、不公平,也基本丧失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而综合税制的引入将彻底改变这一沿袭多年的征税方式,这也意味着决策者已经基本下定从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过渡的决心。而综合税制、自行报税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现代个税征缴方式。


新的税收法案将彻底改变中国普通纳税人的方式和纳税习惯,因为要计算抵扣,中国的纳税人将和发达国家的纳税人一样,依照税法规定,自行汇总计算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汇总后适用统一的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结合已扣缴税款,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税款。个税个人申报制的普遍建立,也将使偷税行为的成本增高,税收的严肃性得到加强。


1980年,中国引入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初衷是为了调节刚刚开始出现的贫富差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都是一个小税种,只有个别的当红明星和个体工商户会成为纳税主体。在此之后,工薪阶层逐渐进入纳税范围,个税在税收中的比重逐渐增大,但由于征税思路和征收方式的落后,个税基本成了工资税,中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缴纳重点。按照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201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1万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约6727.5亿元,占比高达66.6%,远远超过排名第二的财产转让所得(12.7%)和排名第三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8.9%)。工薪所得税都是雇主在发放时代为扣除,而各种财产性收入却没有相应的代扣机制。



这种征收方式导致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是由于负担不同,生活水平差距巨大的人,缴同样的人个人收入所得税;干活多的人多缴税,不干活靠资本收入的人反倒不缴税、少缴税。新修订的税法,虽然不能百分百的全面改变这一现状,但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普遍建立所产生的规范和震慑作用将对整个税收环境和风气的改变发挥积极作用。


向直接税过渡: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富人税负


无论从哪种数据分析,中国社会收入不平等的状况是明显存在的。这种局面要想改正,坚定不移地进行税制改革是关键。这次的个税法案修正,是实现从以间接税为主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征收方式的转变的一部分。


除了让个税更加公正和完善,堵住偷漏税漏洞。尽快征收房产税、遗产税、奢侈消费税,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试图仅仅通过营改增等修修补补等手段来代替财税等全面改革,必定进一步延误改革时机,甚至加大中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等概率。


在讨论和制定税收制度的时候,有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精英都积极混淆"企业家"与"富人"的本质区别。在制定政策时以保护企业家的名义保护富人,在税收制度上一锅烩,不区分企业税负和个人税负。


其实企业家群体和富人群体,虽然有一部分交叉,但本质上是两类人。那些把财富大都放在厂房、设备、流动资金上在生产中流转的是企业家,那些把财富基本隐匿于房产、奢侈品、理财账户上的才是富人。很多富人的钱不是通过经营企业来获得的,所以必须通过税制设计向富人财富征更多的税或者逼迫他们把钱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如果税制改革不能达成这样的效果,那么就很难说方向是正确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直接税为主。也就是从你挣到的钱里面去征税。而中国主要税源是间接税,也就在你刚开始干活的时候征税,从干活的人身上去收税。在流通环节中征税,实际上是向全体消费者征税,这导致中国市场众多商品都比发达国家贵。我们的税制是向干活的人收税的税制,而不是向有钱人收税的税制。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而税收制度正是利用二次分配纠正一次分配的不公正现象的有力武器。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上没有实现这一目标的功能。由于缺乏完备的个人财富报税和核查手段,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成为针对工薪阶层的工资税。房产税、遗产税税种也迟迟没有推出。一旦普遍性的税收申报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抑制"黑色财富""灰色财富"丛生才有可能。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拉开大幕以来,在政府改革层面,营改增等政策已初见成效,但真正触及利益调整痛处又必须痛下决心的一块“硬骨头”仍在。


按照现行税制,企业一旦开始营业就面临税收问题。在一份《税收与企业成长性》报告中,按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占有税前利润的比例,在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新三板中,企业综合税负达到138.89%,表明企业所缴的各项税费(按现金流计算实际发生)远高于企业的税前利润。另外从创业板来看,公司综合税负急剧上升,表明中小企业负担逐渐加重。


因此,现行税收体制对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机制,企业规模越小、企业建立时间越短,需要承担的间接税相对成本越高。这对民间创业无疑会起到阻碍作用。另外,对那些有志于通过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来说,现有税制体系也可能处于“负激励”状态。企业为创新研发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很难在短期内产生利润,却一样需要缴纳流转税。而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中,企业只有获得利润才需要缴纳税收。


经济学界给企业“减税”的动议之所以无法大规模实施,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在现有税制下,没有建立起现代税收基础信息系统,很难增加更多的直接税收入。减税将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国家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


直接税更加符合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直接税采用累进结构,根据企业利润和私人所得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直接税采用累进税率,政府可以更精准的实现对创业的鼓励和对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扶持。如果能通过税制改善和降低税率、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痛苦,则可以在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换档期的背景下,保护和释放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和创新活力,使经济转型代价更小。


当然,转变税制,对税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工作者是一个苦差事,但这一步改革事关经济转型成败,是一块无法也不应绕过的“硬骨头”。从个税法案的修正,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税务制度全面改革的出发。相信沿着这一方向,真正公平公正并能促进创新和生产的税收制度会逐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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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投资董事长裘国根先生向母校捐赠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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