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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9~2020年度学校 “十佳大学生”的通知

关于评选2019~2020年度学校 

“十佳大学生”的通知

为激发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进一步提倡树先进典型,造就优秀人才,展示我校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0学年度学校“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真阅读附件中《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在广泛听取学生、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即满足基本条件与其中一条附加条件。本着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光电科学学院、光电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各推选2-4名学生参加评选。并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评选活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宣传工作,确保此次评选工作顺利展开。


二、学习成绩评定学期为2019-2020年第二学期、2020-2021年第一学期、。各项表彰奖励时间、获奖时间需在2020年1-12月之间,所有奖项以证书或成绩单为准。


三、完成附件中的“2019-2020年度十佳大学生申报表”,并上交一份不少于800字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模板的(附件三,标题为二号黑体字,正文为宋体小四号字,可添加照片)内容仅供参考。请于5月27日前将电子版的申报表、事迹材料、获奖证明图片(扫描件)、本人生活照一张、白底证件照一张、以学院为单位发送至学生处崔明宇老师的邮箱554314224@qq.com 。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情况和材料汇总、审查后,组织评选工作。本次评选具体形式分为初试与复试两个环节。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工作处

崔明宇——电话:0431-81863030


附件一:“十佳大学生”申报表

附件二:“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附件三:个人事迹材料模板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长春电子科技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手册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营造我院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鼓励我院学生奋发有为、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学院将每年评选一次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由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十位在促进自身成长、成才、成功等方面事迹比较典型、堪为榜样的优秀学生。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树立远大理想。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入学以来连续获得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入校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心理素质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七)未获得过我院“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学生。

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年两次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学院奖学金,成绩优异;

(二)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显著;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创建,事迹先进;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类活动与工作,表现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勤工助学,并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对青年学生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发布“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启动的通知,各学院自行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候选人填写申报表,学生事迹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即可)等书面材料上交到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候选人情况与相关材料汇总,审核。

(三)初试部分:

笔试,考察学生时事政治、逻辑思维、写作等能力,满分100分。

奖励加分(领取证书时间或取得成绩时间,须在2020年1-12月之间,且能提供证书或成绩单,在笔试成绩基础之上加分):

获得国家奖学金加2.5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加2分;

校内特等奖学金加2分;

校内一等奖学金加1分;

校内二等奖学金加0.5;

校内三等奖学金加0.1;

取得国家级证书加2分;

取得省市级证书加1分;

参加国家级比赛的,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

参加省市级比赛的,获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3。

参加校级比赛的,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优秀奖加0.1。


初试占总成绩的60%。

(五)初试结束后公示入围的同学进入复试评选,复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复试占总成绩的40%。


 总成绩前十名同学的获得的十佳大学生称号。

(六)确定评选结果后,公示5天,并向全校师生广泛宣传。

(七)召开表彰大会,授予当选学生“十佳大学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称号是我院学生的最高荣誉。

(二)获奖者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并装入其档案。

(三)荣获“十佳大学生”称号的学生将作为学院向国家、省、市推荐“十佳大学生”的人选。


第六条 获奖学生至毕业离校前,如受到任何违规违纪处分,或言行不符合“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则追回全部奖励,撤销“十佳大学生”称号,并公示。


第七条 院评审委员会是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置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处。


附件三:个人事迹材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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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生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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