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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换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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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换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补发换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
设定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
申请对象 |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并填写基本信息(一式2份,贴照片)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此申请表存放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 3.本人正面小2寸彩色证件照(3张,2张贴于补发换发申请表,1张贴于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4.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办理地点 | 桂林市教育局5楼教师资格办公室(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9:00-12:00,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773-28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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