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绿色、蓝色、黑色......在嘉峪关,有这样几种颜色,关乎每个人的生活!不信,进来看看!
今年起,
我国将每年5月的第四周,
定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
5月22日至28日,
首个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来啦!
5月24日,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研讨会召开,我市各相关单位以腾讯视频直播形式参会。
据了解,我市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动作为、相互配合,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升设施设备投放力度、拓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渠道等着手,共同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在生活垃圾前端分类管理方面,全市31个城市社区231个居民小区按楼栋配备四分类240L塑料垃圾桶3550组,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场、医院、学校均按需配齐“四分类”垃圾桶约1200组,117个村民小组配备234个分类垃圾斗,建成“户分类、组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模式,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100%覆盖。同时,配套安装了“智慧环卫”监管平台,并在6个试点小区安装智能分类设备85台,进行以“互联网+”为主要操作模式的垃圾投放、称重、积分、记录全过程精准管理模式。
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面,市区现运行日处理能力100吨的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2座,日处理能力10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6座,村镇运行日处理能力10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4座,全市收集转运能力在300吨以上,满足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
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方面,我市严格按照“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厨余垃圾专项处理”模式对全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
2022年将我市集中收运的厨余垃圾统一处理,产生沼气、油脂等物品进行规范利用,减少恶臭、污水等污染隐患。全年累计收运生活垃圾10.2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9.8%,有效提高了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错放是垃圾,分类是资源
让我们一起
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
做好垃圾分类
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今日嘉峪关
聚焦青年政策 汇聚青年心声
往期回顾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团市委组织开展“益路同心·爱护青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讲堂进校园活动
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颛双怡
分享、点赞与在看,至少我要拥有一个吧!
各位同学今天又是充满活力的一天~
青年大学习与你不见不散~
团团和大家一起学习哦~
点“阅读原文”一起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