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青看点|《雄关新青年》第七十六期来啦!


雄关新青年

栏 目
青视界

青春护航|用“心”呵护青少年健康


青动态

1.“嘉人有约,绽放青春”2023年单身青年交友活动成功举办

2.市青联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宣传活动

3.社区青春行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进社区

4.“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反邪教警示教育进校园

5.“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团市委组织开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活动



   
青春护航|用“心”呵护青少年健康






为缓解学生们考前心理压力,进一步调整学习状态,以最佳心态迎接考试。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市青年联合会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嘉峪关市青联委员李轩走进嘉峪关市第五中学和酒钢三中,开展中高考考前心理减压辅导活动,持续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





01

“嘉人有约,绽放青春”2023年单身青年交友活动成功举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全市广大青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发展与日常生活中争做新时代好青年。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青年联合会、嘉峪关圈子文化传媒联合举办的“嘉人有约·绽放青春”2023年青年联谊活动落下帷幕。来自党政机关、铁路系统、消防支队、嘉恒公司、华能八〇三热点等企事业单位的200余名青年参加了活动。




02

市青联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宣传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市青联在峪泉镇中心小学“青联希望小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活动以绘画的方式,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相融,同学们共同完成了“石榴籽一家亲”“我为各民族小朋友绘服装”等绘画作品,五颜六色的画笔描绘出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愿望,树立了孩子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为全力构建和谐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03

社区青春行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进社区







为扎实推进全市第20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青团嘉峪关市委联合钢城街道永乐社区团委,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 翰墨书写民族情”主题宣讲进社区活动。共青团嘉峪关市委“红领巾巡讲团”讲师、少先队辅导员李军宁老师通过现场讲解、发放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彩页等形式,向社区青年和群众宣传党的民族政策,讲解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04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反邪教警示教育进校园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反邪教警示教育,强化师生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健康成长的思想理念,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嘉峪关市反邪教宣传工作队成员、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干部刘心雨走进嘉峪关市第六中学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宣讲。



05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团市委组织开展“健康人生·绿色无毒”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团员青年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增强青年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和禁毒文明意识,认真做好禁毒教育工作,近日,共青团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基层团员青年到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禁毒警示教育,引领全市团员青年增强禁毒防毒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禁毒、创造健康人生和绿色无毒生活的良好氛围。






看完整视频请点击下方



普法小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聚焦青年政策  汇聚青年心声

往期回顾


2023年青年大学习第13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回信精神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嘉恒公司团委举办“新时代·新思想·新作为”理论宣讲大赛

团团说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编辑 | 刘冬琴

校对 | 王亚琴

审核 | 颛双怡

分享、点赞与在看,至少我要拥有一个吧!

各位同学

今天又是充满活力的一天~

青年大学习与你不见不散~

团团和大家一起学习哦~

点“阅读原文”一起学习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