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揭面, 删差评、骚扰威胁用户将被重罚!
导读:
长期受到关注的电商法,终于首次揭开了面纱。
12月19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电商法起草组组长吕祖善介绍,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旨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整理了电商法草案主要涉及的几方面内容: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商家、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物流自然都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按照电商法草案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消费者,不属于电商。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原则,并事先征得用户的主动同意。
同时,草案要求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商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如果电商经营主体未能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草案规定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这算是电商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电商法就是要对电商平台的地位、性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的确是应该的。
比如,你网购的过程中买到了假货,不仅商家要负责任,电商平台也要负责任。
但说句真心话,从实体店买回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想找地儿说理有多难,大家应该都心知肚明,而从电商平台买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找平台客服处理要相对容易得多,这也是大家更愿意网购的原因之一。
但不能因为电商体验好,就要承担比线下实体店更多的责任,毕竟中国80%的零售发生在线下,售假贩假的主要渠道也就在线下。
另外,电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部分电商卖家,为了让评价指数“好看”,惯于通过短信、阿里旺旺、邮件、电话等方式骚扰干预做出“中差评”的买家,迫使这些买家不堪其扰后改成“好评”。
此类“恶意骚扰”的投诉约占整个消费者投诉的8%,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网上购物体验。
而根据电商法草案规定,今后卖家若骚扰或威胁迫使交易对方修改、删除评价,将可能面临高达50万元的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这一项。
另外,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被草案列入禁止之列。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设专章进行规定: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不论刷单、刷信誉,还是删除差评,均会会扰乱市场秩序,如果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就会使得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上述不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和评价,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获取更多利益,这就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电商法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都有必要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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