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新罗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外地来(返)新罗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但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和新罗区政府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必须接受人民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病毒传播危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020年2月12日17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和福建省外已来(返)新罗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企业)登记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福建省外即将来(返)新罗人员抵新罗后应在到新罗后2日内向居住地的村(社区)或所在单位(企业)登记报告并签订承诺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新罗区人民法院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新罗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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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旖旎
责编:吴 桐
监制:吴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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