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月︱以案释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森林防火警示案例(一)
导读:2021年2月1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在我市野外火源管控、森林火灾预防、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办法》,落实好2022年春季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和市安办“一月一主题”工作要求,市森防办自今日起至3月31日,在“龙岩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开展森林防灭火案例警示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对各县(市、区)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夯实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日上午,新罗区龙门林业站执法人员在防火巡查中发现赤水村彭厝山(沉缸酒厂围墙外)发生火情,经查,该村村民李某某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在山边堆杂焚烧积肥野外用火行为。
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李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在山边林缘堆杂焚烧积肥,该行为违反了《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李某某等三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全国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引发原因来看,以焚烧积肥、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及山边林缘私烧乱点稻草秸秆等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占绝大部分。
“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摒弃扫墓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田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低碳、鲜花等文明祭扫。对待野外用火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法律法规链接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具体包括以下用火行为: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拜公王等祭祀用火;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其他工业固废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燃气沿线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龙岩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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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益辉
责编:张 权
监制:罗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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