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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松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学起来!

新罗TV 2022-04-30



1.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330条规定,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4项,第2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分别以“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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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益辉

责编:张   权

监制:罗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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