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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今天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高愿、王成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驾驶(系无证驾驶)的奔驰牌越野车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时许,该车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人员要求下车接受检查。高、王下车后,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处取得汽车钥匙后二人上车。高关闭车门,发动汽车意图逃跑。史伟年将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大声喝止,试图将车辆熄火。高愿在明知被害人将身体探入车内阻止其逃跑并已抓住其汽车方向盘的情况下,仍猛踩油门加速行驶,致史被拖行69米后甩出车外、摔倒在地,并遭其所驾驶车辆碾压。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高、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对高愿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1. 关于被告人高愿的行为定性;

  2. 被害人史伟年执法是否存在瑕疵;

  3. 被告人高愿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7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被告人高愿的行为定性。高愿的辩护人提出,高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愿明知其强行驾车高速逃跑可能致被害人史伟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实施了上述危害行为,致被害人史伟年死亡。且高愿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史伟年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被害人史伟年执法是否存在瑕疵。经查,交警执勤核查二人身份时发现被告人高愿有吸毒史,遂要求对其进行尿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有据;检查过程中,高愿在检查站外随地大便,史伟年及其他执勤人员给其递送卫生纸,主动帮其用沙土覆盖清理,执法文明;高愿抗拒执法检查企图驾车逃跑,史伟年依法履行职务,不顾个人安危阻止高愿逃离,不属于交警执法规范中所禁止的对行进中的车辆强行拦截、强令停车的情形。故本案中,被害人史伟年身为人民警察,忠于职守,依法履职,执法规范、文明,无任何瑕疵,应予褒奖。被告人高愿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理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愿的刑事责任能力。经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三名鉴定人经鉴定,认定高愿“交往能力正常”“作案为突发事件,为了逃避处罚,动机现实”“案发前后,无符合任一精神疾病的表现和病程,社会功能完好”。同时,三名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高愿在南京脑科医院三次住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躁狂症的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愿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高愿患有躁狂症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愿明知其驾车高速逃离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为逃避执法检查而不顾人民警察阻拦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高愿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离开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高愿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前报道


2017 年 11 月 16 日凌晨 2 点,男子高某、王某驾车驶入南京新集公安检查站时,强行闯关,将在现场执勤的交警史伟年拖行碾压致死。二人逃跑后在朋友宿舍里躲了起来,11 小时后,他们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8 年 7 月 31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建议法庭判处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王某则涉嫌窝藏罪,建议法庭判处 2 至 3 年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


记者了解到,高某与王某是朋友,二人没有固定工作。2017 年 11 月 3 日,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判决十余天后,也就是事发当晚,二人在宿迁市泗洪县先吃饭后 K 歌。玩得差不多了,二人准备回家,由于高某感觉不太舒服,就让没有驾驶证的王某开着车,载着他往南京开去。


当他们驾驶车辆来到南京新集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就在高某被民警叫到亭子内准备做尿检时,他突然喊肚子疼,跑到门口裤子一脱就开始方便。民警史伟年大声斥责了他," 快起来,你这太不文明了 "。高某非但没有悔意,还和民警吵了起来,说要投诉他们。


此时其他民警叫王某交出行驶证,王某又喊高某去车上拿。刚吵了几句的高某提起裤子气冲冲走回了车,当王某也跟随他上车时,车辆突然被高某发动。


民警们见状迅速冲了上去,史伟年快步冲到驾驶室旁,半个身子探入驾驶室,双手紧紧抓在方向盘上,并大喊高某停车。


而高某此时已踩满了油门,车速瞬间就提到了 50 码左右。由于史伟年和高某正在争抢方向盘,车辆走起了 "S" 型,数秒之后,史伟年就被甩了下来,卷入车底,被车辆碾过了胸口,等送入医院时已经牺牲。

△殉职民警史伟年


甩下民警后,王某感觉车辆颠簸了一下,猜测是压到民警了,他喊高某停车让他下车,可高某并未理他。两人一路狂飙,王某想回家,高某说不能往二桥方向走,一定会有警察在那拦截,王某劝高某:" 事情已经发生了,跑也跑不掉,睡一觉就去自首吧。" 


于是,二人打了几个电话,向朋友说明情况并寻求落脚之处。很快,他们找到了狄某(另案处理),狄某把他们安排在了安排在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 5 幢 306 室的职工宿舍内睡觉。当天下午两点左右,高某、王某二人被公安机关在该宿舍内抓获。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王某则涉嫌窝藏罪。


2018 年 7 月 31 日上午,南京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死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权利。


" 我以前吸过冰毒,导致我有狂躁症,情绪很容易失控。当晚被警察拦下时,我肚子实在是疼,民警还不让我上厕所,我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后来实在忍不住了,跑到亭子门口方便 ",高某在庭上解释称," 发动车辆时,民警是抢着我的方向盘,但好像没有对我喊停车,没两秒他就被甩了下来,我感觉到了车辆颠簸了一下,想着可能是压到民警的腿了,就很害怕,想找地方先睡一觉再去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和王某酒后驾车回南京,且由没有驾照的王某驾驶,他们被警方拦下后,高某害怕被查处,暴力抗法,不顾史伟年的安危,高速驾车逃离。虽然,他没有直接追求史伟年死亡的故意,但是在史伟年探身进入驾驶室时,猛然加速,他能够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史伟年死亡,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了死亡的发生,是间接杀人。


公诉人提醒法庭注意,高某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且有吸毒劣迹,作案时更是处在缓刑考验期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王某明知高某涉嫌犯罪,仍为他提供隐蔽住所,建议法庭以窝藏罪判处其 2 至 3 年有期徒刑。


高某听完量刑意见后为自己辩护:" 我想请问公诉人,当时都没有检测出来我有酒驾,为何现在说我是酒后驾车,我当晚无法预见史警官死亡,我也不想让他死。" 高某的辩护人认为,高某没有杀害死者的目的性,死者探身进入驾驶室,高某是因慌张启动了车辆。另外,死者摔落时,手拽着方向盘,高某当时控制不了车辆,是过失所致。


因案情重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英雄殉职


2017年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史伟年,在南京绕城高速六合主线收费站盘查车辆、制止犯罪嫌疑人驾车脱逃时,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发动汽车,车辆突然加速,将史伟年拖行数十余米后逃离现场。史伟年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7岁。


父母年老多病,去世时儿子才6岁

" 直到现在,我都不敢相信史警官离开了我们。"2017年11 月 16 日下午,小何回忆起事发情形,眼泪忍不住流下来。" 史警官为人非常和气,每次查缉遇到言语攻击警辅的司机时,他都是立马制止,要求对方尊重警辅人员!" 和史伟年搭档一年多的小程怎么都想不到,一直提醒他们要注意安全的史警官竟然被嫌疑人拖行碾轧。

△史伟年帮司机为故障车辆更换轮胎

老郭是高速七大队的辅警,和史伟年搭档已有 3 年,两人在日常工作中配合得非常默契。" 史警官执法非常严格,遇到超载等违规驾驶的司机毫不留情。" 然而,史伟年也有一颗柔软的心," 每次遇到司机忘带过路过桥费时,他都自掏腰包借给他们。" 老郭补充说道。" 史警官殉职,最可怜的是家人,他的父母年老多病,儿子才 6 岁。"

学霸!硕士学历,司法考试一年通过

史警官是我们大队学历最高的民警,他很早就读了南京大学研究生。" 在高速七大队内勤民警张警官眼里,史伟年爱读书读报,是一位不折不扣的 " 学霸 " ——准备了一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在同事们的记忆里,史伟年平时酷爱读的都是大部头的司法书或英文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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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周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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