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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处置费的通告

日喀则市所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17〕20号)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4.《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藏财税〔2017〕20号);


5.《关于日喀则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日发改经价〔2020〕4号)。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1.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部队、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市政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经营性活动的用水。


2.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范围: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各类学校的教师及学生生活用水。


三、征收阶段


污水处理费分两个阶段进行征收:第一阶段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第二阶段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征收时间及要求


现请日喀则市所有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严格按照日发改经价〔2020〕4号文件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自2021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的上缴工作。缴费地址:日喀则市自来水公司收费大厅。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征收标准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


2.根据《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初次针对居民收费,可以采取分步实施,三年逐步到位的方式,对非居民收费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日喀则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其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六、资金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金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减免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家庭基本生活不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而影响,对低收入群体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减免政策。


1.城镇特困供养对象免收污水处理费。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缴1.8立方米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照标准征收。


八、加强宣传引导


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进行公示,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提升市民环保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九、执行时间


此收费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从2021年1月起执行,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主编:高斌编审:何胜科 刘仙飞
编辑:何金龙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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