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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气候不是你想报就能报!9月起 擅自发布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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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协作共享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气候状况、异常气候事件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信息,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脆弱区和敏感区,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对本区域气候变化,逐步引导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另外,根据抗旱、防雹、森林和草原防火、生态修复等需要,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另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唐敏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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