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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气候不是你想报就能报!9月起 擅自发布最高罚3万!

2017-07-26 吉林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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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已经于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协作共享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气候状况、异常气候事件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信息,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脆弱区和敏感区,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对本区域气候变化,逐步引导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另外,根据抗旱、防雹、森林和草原防火、生态修复等需要,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具备太阳能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制冷以及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另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唐敏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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