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 延吉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尹林判了
12月4日上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尹林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尹林,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研究生文化,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任延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4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延边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林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7月13日至15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林的受贿事实为: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林在担任延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延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金某某、李某某、吕某等12人给予的人民币520万元、价值878.1176万元的门市房及商铺六套、价值169.1764万元的住宅五套、价值142.3万元的汽车四辆、价值13.7万元的高尔夫球杆一套、高于市场价17万元销售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1740.294万元。
被告人尹林的贪污犯罪事实为:2003年,被告人尹林在担任延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延吉市房产管理局职工集资楼5号楼1单元301、302、401、402室4套住宅及3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3套门市房,其价值共计100.38万元。
被告人尹林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为:2000年12末,延吉市房产管理局下辖新兴房产管理所、河南房产管理局、朝阳房产管理所、房产经营开发公司改制后成立延吉市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房实业公司),其注册资本为3039万元,其中延吉市房产管理局国有法人股771万元,占股份总额的25.4%,自然人股2268万元,占股份总额的74.6%。2001年11月,被告人尹林作为延吉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延房实业公司董事长,明知原属于新兴房产管理所的产籍号7-9-45的综合楼与延吉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工商用房原址、原面积回迁的情况下,对已增值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重新评估,将总价值3125.6225万元,其中国有资产价值793.9081万元10套门市房,按照改制前的评估价62.8万元出售给延房实业公司10个股东小组。2002年初,延房实业公司职工出资771万元,购买该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达到私分国家资产731.1081万元的最终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尹林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尹林收受金某某给予的高尔夫球杆款11万元、收受高某某给予的300万元、高于市场价出售给金某某的奔驰车获利9.90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虽然尹林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实自己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翻供,庭审中只供认三笔、犯罪数额44.1247万元的受贿事实,其余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无悔罪表现;尹林具有索贿情节,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尹林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同时,扣押在案的尹林犯罪所得赃物门市房三套、汽车五辆、高尔夫球杆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听完判决结果后,被告人尹林当庭表示上诉,随后被法警带离法庭。人们发现,短短不到两年时间,曾经的身居要职、官场得意的尹林已是满头白发。
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十九大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队代表、媒体记者、企业家代表、社区群众、律师等40余人旁听了这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宣判过程。
来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唐敏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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