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规定了!长春新建城市道路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有序建设、文明施工,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每年8月底前
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办法》规定,长春市建委会同市公用局,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每年9月初,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及道路养护单位将下一年度道路维护初步计划报送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管中心),市维管中心、各城区及开发区住建部门、道路养护单位、道路设计单位共同对计划维护的道路进行初步踏查,并根据道路始建年代、历年来的维修情况和道路排水现状等内容,于9月末形成下一年度道路建设初步计划。
每年8月底前,各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将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送市公用局。市公用局对报送的各路段地下管线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力争做到各管线建设同步实施,并于9月末形成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初步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要挖掘道路
须办理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局批准。另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市政道路巡查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及时将私自挖掘,不按照审批时限、面积挖掘等违法行为报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照《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管线泄漏损坏
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先行修复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建委、市公用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
《办法》规定,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影响交通横断挖掘路面的复原工程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早5时开放交通。
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须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应当尽快复原,一时无法复原的,应当采用相应临时措施(如钢板覆盖),保证路面畅通。
来源:长春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骆禹希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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