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长春市商品房成交价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
今天,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规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具体内容按我局提供的标准模式填报。
二、申报价格将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ccfdw.gov.cn)上面向社会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
该《通知》自2018年5月14日起执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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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24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还发布了关于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2017年12月29日后,凡在长春市三环内新购非家庭唯一住房的,商品住房以商品房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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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编辑:骆禹希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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