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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框架首部细则出台,明确任职资格正负面清单

继国务院、央行发布监管文件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迎来首个配套细则。


央行11月2日公告称,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董监高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备案和监督管理主体,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加强任职管理,明确备案流程和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等。


《董监高规定》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正面清单方面:


规定明确,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等。


担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负面清单方面:


规定明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等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加强任职管理方面:


《董监高规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比如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最多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以上节选自《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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