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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减税降费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举办的“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在线访谈活动,以下节选了部分减税降费热点问题,供用户参考。


01

我单位是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王峰: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02

我是个体户,每个月税局自动扣税的,现在发现今年5月之后税务局就没有扣过我的税,是不用交税了吗?


广州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白春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03

请问广州社保费缓交后,再不交的滞纳金怎样算?由几月开始算?


广州税务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周芳:所属期2020年的社保费的缴纳期限是2020年12月31日,滞纳金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04

今年因为疫情失业社保断缴,现在想自己买社保,但没有固定的收入,参保缴费时是否有减免?


广州税务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周芳: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5

小型微利企业已暂缓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的,需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广州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白春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度二、三季度预缴时选择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的,2021年1月办理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缴纳税款。


06

我单位是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现在代开普票不进行征收税款吗?还是先征后退?


广州税务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周芳: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征增值税。


07

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工作需要出差,我一般会拿到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改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


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王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08

我通过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当月只有一项分类所得,无其他所得,当月扣除不完可以在下个月或者下个季度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吗?


广州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白春娟: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五、六条的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是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09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当时没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是往后顺延享受还是更正申报以前的申报记录补享受?


广州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白春娟: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而没有及时享受的,可以追溯享受。


10

小规模纳税人房土两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是不是可以和原有的房土两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呢?


广州市税务局副局长王峰: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里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End


来源: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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