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7月1日起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1年3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法规相关回顾:
财政部: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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