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在会计核算与增值税方面的差异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轻松财税 Author 彭怀文
有人问:
在商业折扣下会计上对收入的核算与税法上对增值税设计依据的核算口径一样吗?那在现金折扣下一样吗?
我的解答:
一
商业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处理中,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处理,增值税处理特别强调发票开具的形式,必须要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如果商业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比如促销规定,购买10件货,实际只收9件的货款,但是发票也只是开具9件。这样的处理,增值税方面就不能享受商业折扣的处理,多出的1件货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而会计处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不管发票是怎么开具的,如果实质上是“商业折扣”,会计确认收入就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二
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会计处理中,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处理。也就说,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实际上就冲减了“收入”的,而不是像旧收入将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以及旧收入准则下处理对比等,可以查看我之前分享的文章:
增值税方面:由于现金折扣并没有从发票中扣除,所以现金折扣部分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一致,但是新收入准则处理却不一致,大家需要注意其中的变化。
作者简介
彭怀文
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从事企业财务及财务管理工作20多年,曾在多个行业担任过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职位,擅长解决财税实务问题,尤其是使用Excel处理财税棘手问题,以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轻松财税”微信公众号作者,多个财税网站/APP等专栏作者、特约撰稿人、答疑导师等。
先后出版有专业畅销书籍《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案例版)》《不加班的秘密:高效能Excel财务达人养成记》《企业所得税实务与税务风险管理》《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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