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醒 | 支付方不可“任性”,切记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近期,税务机关对A科技公司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扣人所得税疑点开展风险核查,耐心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A科技公司最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
案例概况
A科技公司于2016年成立,主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设计、研发及销售服务。2020年9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林小姐接到辖区税务局通知,A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疑点。
经自查,2017年度因业务需求,A科技公司与技术人员陈先生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金额为50万元。财务负责人林小姐表示:“我们公司在收到陈先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后,就立即支付了所有费用。我们公司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一直规范经营,陈先生在税务局前台代开发票时,也已经代征了税款,理应不存在少缴税款问题。”
针对林小姐的疑惑,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人员专门对A科技公司进行纳税辅导,从签订合同、取得发票、代扣代缴个税等环节进行政策讲解。林小姐恍然大悟,原来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公司取得个人临时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项目,如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除了代征部分税款,还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林小姐表示:“感谢税务局的风险提醒和耐心辅导!这是我们公司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以为凭发票付款就可以,忽略了作为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以后我们一定会把政策理解得更透,把财务管理做得更加规范。”
政策速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接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可能涉及利息、劳务报酬、特许使用权、财产租赁等多个项目,企业应提高重视,防范常见税收风险。
1.谁提供劳务,谁提供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应注意,部分公司为了方便报销做账,让与合同无关的本公司员工代开发票,这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由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实际提供方提供代开发票等合法扣除凭证。
2.谁支付费用,谁扣缴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既预扣预缴,也汇算清缴。2018年08月3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法办理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同时注意企业与个人劳务提供方应友好协商,事先了解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事项的具体规定,履行好税收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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