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这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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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存留,故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地位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刑事辩护并没有一定之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方案,但以下几个方面一般需要考虑到。
一、认真分析构成犯罪所依据的证据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还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无外乎是涉案证据已经证明犯罪构成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和量刑标准。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做到有的放矢,从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方面入手。
首先,要审核办案机关取得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错误或者不当的刑事判决往往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辩护律师对此要格外谨慎,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当,会导致被告人被加重处罚甚至无罪而被认定为有罪。为此,需要认真分析涉案证据是否存在鉴定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具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等等。比如湖北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血检结果为156.45mg/100ml,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两个月。辩护律师发现医务人员在抽取被告人血样时,采用乙醇为皮肤消毒,违反了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2.1条,关于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抽取血样程序违法,最终二审法院宣告上诉被告人无罪。
其次,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证明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核,着重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是否共同指向同一的特征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等等。比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明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第二次被损伤的可能性,得不出被害人重伤是由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的唯一结论,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再次,认真分析法律适用是不是准确。被告行为或者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达到了量刑标准,直接关系到犯罪定性及其处罚方式,辩护律师认真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非常重要。比如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死刑标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团伙中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犯,但有关证据却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主要出资者,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毒品所有者或者是团伙中的起意、策划、纠集、组织、指使者,不符合有关规范文件中关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主犯的规定,最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部分,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二、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首先,刑法典及其解释性规范文件不仅是办案机关最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唯一工具。掌握不熟练,可能会使办案人员出现执法或裁判瑕疵,使律师在法律运用中出现差错。比如根据以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规定,嫌疑人如果在三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予立案追诉;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该行为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熟练掌握刑法有关规范文件,不属于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有可能被定为犯罪而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再比如嫌疑人有一次容留智障人员卖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不应当对其立案追诉;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3号),该行为则构成容留卖淫罪。对刑法典、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要精准掌握,才能做到辩护准确和与法有据。
其次,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刑法解释性规范文件应限制在准确理解上,不能随意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解释性规范文件在刑法适用的指南地位不可动摇,是法律适用的唯一依据,一般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虽然其通知、答复以及座谈会纪要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地位基本相当,同样成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有的辩护律师,以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同刑法典相矛盾为由,要求办案机关不予适用,这样的意见一般不会得到司法机关采纳。比如某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因出售自己豢养的数只濒危野生动物而获刑,辩护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不予适用,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使司法解释存在不当,也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撤销该的申请,不应以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审判机关不予依据。敢于对刑法解释性规范文件提出质疑的精神值得称赞和学习,但在刑事辩护中几乎很难成功。因为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典等规范文件审理案件,没有依照的就应当属于错案,法官没有撤销国家司法机关解释性规范文件的权力与职能。
三、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言行恰当
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应当切实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避免对办案人员出现讽刺性言论或其他过激行为。提倡崇法和据理力争精神,同不尊重司法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辩护目的是让有关人员切实感受到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理性与无畏的说理同法庭上大闹和咆哮相比,前者效果应当远远好与后者。司法实践中个别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撇开本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大谈司法人员在其他方面违法,结果导致对被告人被重判的例子是比较多的。
四、要特别注意刑事辩护的法律风险
律师参与诉讼是现代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但由于种种因素,刑事辩护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受到刑事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刑法》第306条“伪证罪”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新增“扰乱法庭秩序罪”后,被指控涉嫌这两种犯罪者屡见不鲜。刑事律师在参与当事人证据梳理时,如果行为不当很有可能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在对证人调查取证时,如果具有“是不是这样发生的”或“这样做对某某有利”等类似的在先发问,则有可能涉嫌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在庭审时有过激言行不听法庭制止,又有可能涉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刑事辩护律师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前提下,预防和避免自己发生执业风险,才能做到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
转自:法律博客 | 作者: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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