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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诈骗:抽丝剥茧,公诉人为你揭开“正规”公司网络诈骗真面目

2017-03-05 华辩网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公诉工作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坚持服务保障大局,以提升司法理念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公诉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迎接全国“两会”召开,展现2016年公诉工作成效,国家公诉特策划 “两会2016公诉印象”系列专题,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陆续推送。

利用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段。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诈骗的手段更加多样,行为更为隐蔽,欺骗性也更强,令人防不胜防。

2014年10月上海的靳先生突然收到网名为“半盏红茶”的女子发来的微信好友申请,从头像看该女子长得十分漂亮,二人互加好友后,“半盏红茶”主动告诉靳先生自己真名叫“李思芳”,已婚,在重庆经营一家颇具规模的美容院,经济实力雄厚,但婚姻生活很不幸福。之后,“李思芳”便时常给靳先生发送暧昧信息,对靳先生的工作、生活、情感都十分关心,这让靳先生逐渐对她产生了感情。这时“李思芳”告诉靳先生自己在上海“睿懿公司”做现货白银投资,赚了很多钱,并给靳先生发送了她的盈利截图,提出要和靳先生一起“赚大钱”。出于对“李思芳”的信任,靳先生开始在睿懿公司开户投资“现货白银”。靳先生在“李思芳”的鼓动下陆续投入了140多万元,通过公司“王分析师”的指导进行操作,不到一个月就亏损110多万元。此时靳先生才心生怀疑,提出要跟“李思芳”见面,但“李思芳”一直推脱,并最终将他拉入黑名单,这时靳先生才知道自己是受骗了。

2016年4月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公安局将涉嫌诈骗犯罪的睿懿公司潘某某等25人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又陆续抓获蔡某某等40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已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11月25日起诉至绍兴市中级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平台诈骗案与以往通过非法设立“黑平台”、修改交易数据、篡改行情走势等手段实施诈骗有所不同。本案中睿懿公司是正规现货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按照平台设立的规则开展交易,向客户提供的交易走势图也是平台方提供的,无法擅自篡改。面对这些表面看起来的“正常”,公诉人是如何层层抽丝剥茧,做出准确判断和认定的呢?

一、厘清案件脉络,把握行为实质

公诉人在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区分、缜密论证后,梳理出该案的基本事实脉络:

基本事实脉络:

2014年8月,张某某、潘某某伙同蔡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睿懿公司,先后成为上海某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浙江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二级代理商、会员单位。睿懿公司向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及一定比例的客户交易手续费后,赚取其余部分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全部客户亏损,客户盈利则需从睿懿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潘某某、蔡某某等人以睿懿公司名义,招募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业务员虚构“白富美”等第三方投资者身份,以加微信、QQ好友等方式与客户建立情感联系,逐步取得客户信任后,再向对方推荐“现货贵金属”或“现货原油”投资,隐瞒睿懿公司赚取客户亏损及高杠杆手续费,虚构有内幕消息及金牌分析师指导等事实,引诱客户开户投资。

在客户操作过程中,业务经理、业务员、分析师相互配合,鼓吹分析师的指导能力,向客户发送与实际预测市场行情相反的指导意见,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在客户亏损后,上述各层级人员再次相互配合,对客户进行安抚,继续诱骗客户加金、加仓操作;在客户盈利时,则让客户立刻平仓并反手买入,以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

张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302名被害人人民币6377万多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蔡某某等人又在成都开设艺昊公司,以相同手段骗取89名被害人人民币1904万多元。

就此,可以明确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蔡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将睿懿公司、艺昊公司作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工具,虚构“白富美第三方投资者”身份,从公司总经理、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任至业务员、分析师层层配合、分工协作、互相包装、相互勾结,隐瞒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的事实,对客户的投资行为进行操控,采取多种欺诈手段,环环相扣,最终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因此,本案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行为模式虽与传统的诈骗手段有所区别,但其实质是以骗取被害人钱款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补强证据、变更强制措施,有效应对拒供、串供、翻供

身为睿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组织、领导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一直不予供认,称自己仅为挂名法人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一概不知。

而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仅有同案犯潘某某、李某某的指证,缺乏客观性证据,在侦查阶段,张某某仅以犯罪的一般参与者被取保候审。先后担任睿懿公司业务总监和艺昊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天,向同时被抓获的其余被告人传递纸条,要求对其负责开展睿懿公司“现货原油”业务及担任艺昊公司实际负责人等事实予以隐瞒,该行为使得数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直反复无常,试图为自身及蔡某某等人掩饰罪行。

针对上述拒供、串供、翻供的情况,公诉人及时调整审查思路,既不唯口供,也不忽视口供的重要性。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构筑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强化言词证据客观性审查。

一是补强证据明晰事实,果断变更强制措施。公诉人根据潘某某、蔡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均供述张某某全权负责睿懿公司的后勤、财务、人事、行政工作,与潘、蔡二人同系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进一步补充收集了交易中心负责人员、睿懿公司财务人员等相关证人证言、调取了张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均由张某某签字审批的睿懿公司全部财务账册等大量客观性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充分证实了张某某系睿懿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的事实,遂在审查起诉阶段果断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二是完善口供证据审查和采信方法,确保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指供、诱供情况下所作的辩解,公诉人全面深入细致审查了各被告人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包括归案时间、方式、供述时间、内容等,结合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确保供述内容真实、可靠,排除了刑讯逼供及指供、诱供的可能性。同时,全面审核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程序性材料。包括讯问前的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地点、签名侦查人员的资格及手续等是否齐全,确保供述内容程序合法。

三是充分运用大量客观性证据,用口供内容“印证”模式夯实证据基础。公诉人根据各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客户之间大量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客户后台交易数据、客户开发情况表、员工提成发放表、财务账册等客观性证据与在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印证,敲实睿懿公司人为操控客户,故意造成客户亏损的犯罪事实,使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指控体系,有效应对了被告人的串供、翻供等问题。

三、深挖追诉线索,严防“漏网之鱼”

公诉人在审查被告人供述时,发现身为公司股东的张某某、潘某某和蔡某某均提到公司实际操控者另有其人,而作为业务经理、业务主任级别的多名被告人也提到公司存在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神秘”幕后老板。这个人是谁?如果张某某等人所言非虚,那么这将是条“漏网”的“大鱼”。

公诉人通过进一步细致阅卷和再次提审各被告人,深挖口供信息,通过证据细节间的联系点,确认这名深藏在幕后的张姓“大老板”系招募张某某、潘某某等人设立睿懿公司、开设艺昊公司、决定公司运营模式、掌控公司财政大权的操控者张某,涉案金额达8000多万元。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和固定基本证据后,检察机关果断发出追诉意见书,并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目前张某已抓捕到案。

作者 杨琦 章丹 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   

来源 国家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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