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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7-03-21 华辩网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婚内强奸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钱某拒绝。王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案例二

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因父亲以死相逼,大庆市某区程某(女)赌气和同区男子吴某(男)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离婚要求。2011年10月的一天,吴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将程某(女)带至自己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

2012年1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司法实务中“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真实案例。(以上案例选自法律读库)

但是,四川也曾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奸案2000年的3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 "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在泉州也有个有意思的案子,一名男子戴着人皮面具,自导自演了一出入室抢劫强奸戏,其目的是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男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泉州警方称该案提呈至检察院后,检方认为该案件属内强奸的范畴,后来嫌疑人邵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警方已作销案处理,邵某也被无罪释放。

同样涉及“婚内强奸”,有些案件案情基本一样,但判决结果迥然有异,也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

法律知识:婚内强奸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了解到,2013年1月全国妇联曾公布报告称,中国1/4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强奸"。而在我国“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所谓婚内强奸,通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与性自由,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在此前《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特别是后来有专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一致未有法律条文涉及。

那么,“婚内强奸”属不属于犯罪?

有法律人士总结,现今我国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问题采部分肯定立场,具体处理上原则有三:

1、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未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3、对犯强奸罪的丈夫判处较一般强奸案件更轻的刑罚(比如缓刑)。

也就是说,婚内强奸原则上无罪,个别情况下有罪。

而司法裁判有认可案例的情况下,目前学界对婚内强奸多不认可,不认可的理由如下: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目前绝不承认。当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

陈兴良教授认为只有在婚姻处于非正常期间才可能构成,但是应当对“非正常期间”作扩大理解,不仅指婚姻已经进入离婚诉讼期间,而且应包括已经签订分居协议或者实际分居等情况。

相关法条: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微信号chinazuel)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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